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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因为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划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承履行劳动合同,假如小王不要求继承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尺度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因为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划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分析】


  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小王觉得很委屈,由于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以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案例】


  核心内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划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旧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背了上述法律划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商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划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划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承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承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承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承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划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经济补偿尺度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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