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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情形

应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前提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良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正当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正当,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
  (四)哀求人无过错。
  (二)由于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应合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三条的划定,实际上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假如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哀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合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更加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无过错方有权行使哀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知识延伸: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假如提出哀求离婚赔偿,必需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轨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需要有过错。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笔者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颠倒即过错方只要有证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律划定的抗辩事由时,才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在一审时假如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难题的案件,应合用较高盖然性的证实尺度,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实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假如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假如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抛却,以后也丧失了哀求赔偿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轨制能使无过错方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但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的举证责任难。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还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类证据的收集又有相称的难度。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轨制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条件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一)重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前提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只能合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实尺度,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详细说来,离婚赔偿前提如下: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具体先容离婚赔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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