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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疗卢某发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12年7月13日,原告卢某送向田阳县法院起诉,以为被告在治疗卢某发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违背了国家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90号《病院手术部(室)治理规范(试行)》关于手术安全诊疗规范的划定,对造成卢某发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37条、第58条第(1)项之划定,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哀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68元、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被抚养人糊口费6219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79939元。约11时20分,韦某亮到田阳县人民病院为卢某发交付医疗费609.60元。根据卢某发的伤情,病院急诊科先给予包扎伤口止血,随后,铺排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进行进一步治疗,当班医生方某中和实习医生覃某接诊,并根据卢某发的受伤情况为卢某发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被告县病院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病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发现卢某发跳楼后,急诊科值班的医护职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卢某发伤情并实施抢救,卢某发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班医生方某中和实习医生覃某给卢某发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其次,被告县病院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均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病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存在被告县病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卢某发坠楼死亡的事实。医生方某中为固定卢某发头部敷料回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卢某发立刻从病床上下来,回身冲到窗口,脚踏上窗户要跳楼。


医生方某中刚为病患卢某发头部伤口清洗及缝合完毕,为固定头部敷料回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不料,卢某发从病床上一跃而起,直冲窗口,从位于十楼的处置室窗口跳下,摔到地面当场死亡。 8时30分,田阳县人民病院急诊科医护职员到场接卢某发还急诊科,对卢某发给予包扎伤口止血,并与卢某发在百色市林业局果场打工的老板联系。卢某发跳到大楼下的水泥地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哀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划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12时50分,卢某发头部伤口清洗缝合完毕。 10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诉讼哀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首先,卢大发系自残受伤,被告田阳县病院应公安局110民警的呼唤出诊,接卢某发到病院急诊科就诊,双方存在医患关系。老板指派卢某发的同乡工友韦某亮到田阳县人民病院处理卢某发治病有关事宜。


。 2011年11月14日,受卢某发父亲卢某送的委托,卢某送的堂妹夫韦某璋领取卢某发尸体检修鉴定书。之后,韦某亮与急诊科护士罗某艳护送卢某发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的处置室接受进一步治疗。在场的实习医生覃某上前阻止,但因卢某发冲力太大,没止住。田阳法院以为,田阳县病院和医务职员对卢某发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卢某发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溘然跳楼死亡,被告县病院的医疗行为与卢某发的跳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011年11月7日,田阳县公安局作出阳公刑技尸检字[2011]32号卢某发尸体检修鉴定书,结论为:死者卢某发是因为高处坠落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1年11月5日早上,卢某发在田阳县绢纺织厂大门对面的公路边用石头击打自己头部受伤,在场群众发现后报警,田阳县公安局110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呼唤120出诊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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