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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疑难问题分析
2010年9月,原告李某手持借条将被告何某状告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
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经原告要求,该案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被告何某未能前往法院应诉,该案因而缺席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
述的事实,法院对被告何某作缺席判决,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李某本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而兑现。执行完毕后,被告何某方发
现起诉事实,前往法院说理,声称:原、被告相互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起诉时原告李某所持借条非李某所写。故申请再审,通过再审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
何某系朋友关系,因了解到被告何某及家人长期在外,多年未回,于是假造借条,欲通过法院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再审,案件得以查清,原告李某以诈骗罪被处以
刑罚。 该案中,原、被告相互间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何某假造借条并利用被告李某及家人长期在外这一现实条件,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送达,令案件以缺席审理方式出现,并达到自身非法目的,莫不是何某及时发现并申请再审,何某的诈骗行为将得逞。 我们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借据”、“欠条”等借款合同为主线,并查明主要案件事实,凡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被确定为无效借款合同的案件,一般都对当事人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要求偿还本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利息部分予以正确评价。 对
于民间借贷纠纷,在基层法院占据着全部诉讼纠纷的很大比例,属常见纠纷,且该类案件案情简单、证据直接,在双方当事人应诉的前提下,容易达到“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之要求,因而最后的裁判结果即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其改判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和经济贸易往来速度地加
快,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从而导致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我们认为缺席审理需谨慎,以免被人滥
用诉权,甚至利用法院的特殊地位,通过法院牟取不正当利益。固然,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不少“老赖”,欠钱不还,回避债权人,即使债权人将其起诉至法院,仍
采取“跑路”、“躲藏”等方式拒绝偿还欠款,像这样一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按照正当程序缺席审理后做出正确裁判,及时保护债权人利益无可厚非,该类案
件的公告送达避免了了债权人无路可走的尴尬局面。但我们知道,像“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及“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
‘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等都是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但是往往这些无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基于不同的处境,又以“借条”、“欠条”
等方式表明欠款事实,迫于压力,部分人为躲避该类非法债务,举家搬迁,远走他乡,其躲避地点甚至都不为周围亲友所知。当“借条”或“欠条”持有者手持证据
起诉要求偿还“借条”、或“欠条”所写金额(更多的还要求支付相应利息)时,原告方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根据原告方的要求以公告方式送达,法院的公告送达
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报》登刊公告、或者是向所属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等粘贴公告,其告知被告方的效果并不明显,大部分的当事人仍然无法
知道起诉事实,此种情况下,法院缺席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无法查明案件真相,无形之中便出具了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债权人的裁判文书,通过
法院的裁判文书申请执行后顺利兑现非法债权,这样的结果无疑是法律所不能容许的。更有甚至,像上述案例一样,得知对方常年在外,假造借条,捏造借款事实,
利用公告送达方式骗得法院最后得逞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为避免上述事实的发生,同时又正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我们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公告送达需谨慎,缺席审理亦需谨慎,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应对: 1、
严格公告送达程序。在必须以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送达人必须走访被送达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并向周围群众了解被送达人平时情况,条件允许时可以调查
核对被告人笔迹,以明确案件事实,以此同时,规定公告送达前至少进行两次直接送达,并须填写审批表,交庭长审批。 2、严肃应对缺席
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开庭前,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对被告及其接待情况做好调查了解工作,并结合开庭审理,正确区分案件类型,对确实能够做到查明事实真
相,查明属合法民间借贷的案件,可以判决结案,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有效,对仅有原告所持“借据”、“欠条”及原告一方言辞证据的,应当谨慎处理,
在法定时间内不能顺利结案的,可考虑将案件中止,待到一定时间内在恢复审理,对于该类处理方案,最后查明案件事实发现确实存在借贷行为的,在诉讼过程中的
时间可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从原告起诉时予以计算,以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利,维持借款金额的相同购买力。经查明属非法债权债务或者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
关系而欲寻得非法利益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3、正确对待要求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的再审,一般情况下都是在被告无法送达,原告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开庭审理时由于被告的缺席,可能导致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时有所疏漏,可能出现实质上保
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的情况发生,当原告发现后申请再审的,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我们认为应该正确处理,对可能存在上述情况的案件及时批准,以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不被侵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和违法事实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