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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1)汝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邓波涛,男。 被告袁冬文,男。(未到庭) 二、基本案情: 原
告诉称:被告袁冬文在建筑井阳公路时向原告租赁铲车,到结算时尚欠原告租金7355元,并于2008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2009年6月
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未给付。2011年1月30日,原告到被告家中追讨,被告承诺在2011年3月20日全部还清,结
果分文未付。2011年6月8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家中催讨,被告不在家,被告同日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再宽限一段时间,保证在20日内还清。但是,至今被告尚
未给付原告租金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08年12月29日被告袁冬文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租金7355元的事实。 本院对原告邓波涛提供的2008年12月29日被告袁冬文出具的欠条一张进行了质证,认为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审
理查明:被告袁冬文在建筑井阳(井坡乡至阳星村)公路时,租赁原告邓波涛的铲车,并约定按每平方米1.3元的价格进行结算。到2008年12月29日原、
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袁冬文应给付原告邓波涛租用铲车的租金为7355元。被告袁冬文因无钱给付,于2008年12月29日向原告邓波涛具下欠条一张,并
约定在2009年6月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邓波涛多次上门、电话催讨,被告袁冬文均以暂时经济紧张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邓波涛向本
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冬文给付尚欠的铲车租金7355元,由被告袁冬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案件焦点 袁冬文出具的欠条是否真实有效? 四、法院裁判要旨 本
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冬文租用原告邓波涛的铲车,依法应当给付约定的租金。现被告袁冬文长期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邓波涛租金,从
而导致本案的诉讼,被告袁冬文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袁冬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袁冬文给付原告邓波涛租赁铲车的租金735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冬文负担。 五、法官后语 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