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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刑初字第12号 2、案由:抢劫罪 3、当事人 被告人:何勤辉 二、基本案情 2007
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何勤辉伙同同案人何武杨、何文祥(二人均已判刑)、何腾飞窜到汝城县三星粮站门口,将路过此地的汝城县职业中等技术学校的学
生何青辉、黄钢波、欧亮亮、李凯旋骗至汝城县三星粮站院内后,由同案人何文祥持刀威胁,被告人何勤辉及同案人何腾飞搜身,同案人何武杨放哨,当场抢走被害
人何青辉的诺基亚3120、中天T588手机各一台(总价值1620元)及被害人欧亮亮现金20元。事后,同案人何武杨因打牌没钱,将抢来的中天T588
手机以100元当给本村的何清乐,后何清乐又将手机以100元卖给本村的何波涛。抢得的20元被被告人何勤辉等人一起上网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何勤辉于2011年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焦点 被告人何勤辉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假如构成的话,被告人何勤辉是主犯还是从犯。 四、法院裁判要旨 汝
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勤辉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当场使用胁迫等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勤辉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勤辉在抢劫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勤辉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勤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 汝城县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被告人何勤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勤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法官后语 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动摇,要实行定期的回访帮教制度,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才是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