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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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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在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2.在犯罪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要求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在合同签订之前和之后携款潜逃的,不构成本罪。
       3.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在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行为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和诈骗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同时构成诈骗和本罪的,以合同诈骗论处。
       本罪在行为上还有如下的表现: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一般是指当事人借助别人的名义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或者干脆就虚构了一个完全不存在的单位,与受骗人签订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对价无法兑现,使受骗人蒙受损失。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银行存单等金融票据。而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一般是指虚假的造假的动产或不动产证明。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在与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要考察对方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一般应对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最大限度来保证不被骗,这需要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这是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生活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诈骗情形。比如说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以此来骗取所谓的中介费或者好处费等等,这都属于以其他方式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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