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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经济补偿金能否协议免除或变更?
【基本案情】
秦赢赢于2008年7月15日入职生活品味广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8月14日。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 元,转正后每月3000元。岗位为行政兼出纳。秦赢赢与生活品味广告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了解除合同声明,该解除合同声明中载:“甲方与乙方经 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九月份11天,并同意多支付1个月工资。”该解除合同声明中并未提及秦赢赢泄漏公司员工工资信息及在工作中约定 的出现失误等事宜。解除合同声明签订后,秦赢赢仅领到解除合同声明中约定的九月份11天工资。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生活品味广告公司与秦赢赢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生活品味广告公司主张 秦赢赢因泄漏员工工资信息及工作失误才解除劳动合同,但生活品味广告公司向本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解除合同声明中亦未提及秦赢赢泄漏公司员工 工资信息及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等事宜,故生活品味广告公司要求判令无须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补偿金3000元;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 元;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生活品味广告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生活品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秦赢赢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3000元。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生活品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秦赢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
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生活品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秦赢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250元。
生活品位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北京生活品味广告 有限公司向秦赢赢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55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经济补偿金可否协议排除或者可否协议变更。虽说劳动合同是从民事合同中脱胎而来的,但就劳动合同的性质来看,它和民事合同的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通过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可以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经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既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一项用人单位的义务,就不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和劳动者订约来排除。
至于经济补偿金能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应当分情况讨论:一般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不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来强迫劳动者接受对经济补偿标准 的降低,因为对于这样的一种强迫,劳动者很难对其进行举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 事人之前签署了一份真实的协议用以变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该协议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双方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加以确定,如果协议中明确劳动者知晓经济补偿金支付 的法定标准,但仍同意减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发放,并明确表示放弃差额,那么在发生追偿差额部分的争议时,协议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胜诉的有效证据。但如果劳 动者提出该协议是在被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差额部分过高,显失公平,协议的效力就会被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