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服务项目
公司产品
公司新闻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涉外合同双方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变更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当然,变更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方不同意变更,仍将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