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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何认定

时间:2019-06-06  【转载】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何认定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1、犯罪预备的中止即停止预备犯罪,犯罪人不再继续为实行犯罪做准备。

  2、犯罪预备阶段进行到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即没有按照预备的犯罪形式继续实施犯罪。

  当出现了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均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中止标志着犯罪人实行对应犯罪的犯意消灭,但是犯罪人并不当然停止犯罪,在一种犯罪预备阶段发生犯罪中止后,可能又会发生另一种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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