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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时间:2019-08-03  【转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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