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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的法定事由

时间:2019-12-17  【转载】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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