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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

时间:2019-12-19  【转载】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公司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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