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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除员工争议的处理

时间:2020-03-03  【转载】

受到开除处分的职工对处分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就称为开除争议。在判断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开除争议时,应主要看企业最终处理结果,而不是看其处理的原因。用人单位开除职工的原因、依据多种多样,有的因职工违反纪律,有的是因职工破坏了企业规章(包括分房规定、计划生育规定等),有的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的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也有的是依据企业规章。


  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何种依据,也无论理由、依据正确与否,只要是对职工实施了开除处分,就涉及职工最大的劳动权利,职工对开除处分不服而发生争议,就属于开除争议。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只要争议当事人提出申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就应当受理,而不应以开除的原因、依据不当或受理后很难处理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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