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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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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期限是怎样的

时间:2021-01-26  【转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司法强制措施,相关情况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事实以及违法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而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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