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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在上放工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终极认定其为工亡并无不当。

被告对原告单位原职工贾东方所作的询问笔录、第三人提供的贾伟和原告单位门卫张忠礼的谈话录音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份证据的证实力要强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被告根据该三份证据,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相关划定,认定贾象华系在上放工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并终极认定其为工亡并无不当。



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实尺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1.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显著的上风。 2010121022时许,贾象华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长安路党校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评析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1229日作出的台人社工认字(2011)第77号《关于对贾象华因工死亡认定决定》;三、责令被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审第三人贾传利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证实尺度是多元的,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大小不同,证实尺度也是不同的。因为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对当事人的主张,法官必需确定一个尺度,只要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达到这个尺度,就应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假如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可托度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只占51%,则不能认定为具有显著上风,从而不能认定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上诉人台儿庄区人社局据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证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上诉人原职工单猛、贾东方所作的询问笔录、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贾伟与上诉人的门卫张忠礼的谈话录音。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三个证人,均系原告现任职工,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之所以合用该证实尺度,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从被告所具有的职权分析。


原告枣庄海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一般情况下合用的是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实尺度,只有在特定前提下才采取上风或排除公道怀疑的尺度。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法应当确凿、充分,具有显著上风。综上,被上诉人台儿庄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依法应予以撤销。台儿庄区公循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台公交认字[2010]2010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象华无责任。二是从对各方当事人权益影响程度分析。因此,在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采取较高的证实尺度,该尺度要比上风证实尺度高,但要低于排除公道怀疑尺度。如事故发生地是在贾象华上班的相反方向;单猛只是听别人说贾象华在上班途中失事;贾东方第二次的答复比第一次还清晰、还具体,显然有违记忆规律;张忠礼的谈话录音是剪辑过的,原始载体已被删除。 3.行政机关提供的其已收集的证据之间应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让大多数人相信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必要的。原告与第三人是亲戚,在原告的匡助下,第三人获得的民事赔偿已达40余万元,这在事故发生地已是相称高的了。也就是说,被告认定贾象华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必需是清晰、明确、令人信服的,但在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一一审查及综合分析之后,得不出这个结论。而原告只是一家小厂子,共有10余个工人。这个尺度就是证实尺度。




在诉讼流动中,法官只能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


案情


在行政诉讼中,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应是清晰的、有说服力的,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显著上风。 2.该尺度答应一定程度的公道怀疑的存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优于其他书证的证实效力,其明确记载的是贾象华现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陈塘村;有关单猛的询问属于传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实本案事实;有关贾东方的询问前后有两次,时间相差近八个月,且前后多有不符之处;而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贾伟与上诉人的门卫张忠礼的谈话录音的原始载体已被原审第三人删除,无法进行核对。 201133日,第三人贾传利(系死者贾象华之父)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提出贾象华工亡认定申请,该局于2011425日向原告投递了《工亡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根据调查材料及原告的举证于20111229日对第三人贾传利做出台人社工认字(2011)第77号《关于对贾象华因工死亡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之子贾象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划定,认定贾象华为工亡。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哀求。


贾象华生前系原告枣庄海联纸制品有限公司工人。总之,被告的证据之间没有逻辑性,支离破碎,证实不了贾象华系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实,其工作认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达不到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实尺度。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并不能百分之百的肯定,而往往只能得出可能的结论。假如让其承担几十万元的保险金,原告将不堪重负,工人可能失业。

详细到本案,一审法院合用了上风证实尺度,认定贾象华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死亡,而二审法院合用的是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实尺度。因此,本案采取了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实尺度。


裁判


原告枣庄海联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为贾象华不应认定为工亡,遂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局撤销对贾象华的工伤认定。被告在认定工伤时,其不是一个居间裁决者,在对第三人、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定时,不能仅仅根据哪一方的证据具有相对上风,就认定相关的事实。被告应充分实施调查、核实的职权,做到认定的事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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