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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向王小姐支付双倍工资
甲公司并没有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想让公司涨工资,但是公司以为王小姐来的时间太短,还不能涨工资。于是,王小姐辞职,并到当地劳动仲裁部分申请了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以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哀求。为此,甲公司招的全部长短全日制职工,上午检测完毕后,职工就回家了。王小姐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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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经环保局招标,接受环保局的委托,检测各相关对象的门窗上是否有灰尘。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王小姐的仲裁哀求。但是甲公司实施的不是尺度工时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划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向王小姐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王小姐为甲公司付出了劳动,甲公司为王小姐发下班资,所以王小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一般而言,职工天天中午12点前后就可以全部完工。王小姐经人先容来到甲公司,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多。
庭审中,甲公司称,单位确实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自己单位的职工全部长短全日制的,属于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范围,所以不应当支付王小姐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