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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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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划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还划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背本法划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以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好比通过录音的形式。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划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

因工伤要求公司赔偿,一言分歧出手打了主管竟被炒了鱿鱼,男子不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被告作出的开除决定,不支持原告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工伤假期工资、停工到开除通知前糊口津贴等共计800余元。 "该条仅是涉及到了办理工作交接与支付经济补偿时间的关系,但是并未说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以不出具离职证实。假如担心录音证据的效力题目,也可以采取电话录音并公证的形式对录音进行取证,这样,录音的效力会更大些,还应当留意两个题目:


第一,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的处理。


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实且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划定的,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65条划定),取证方法不得采用以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的方法,否则法院认定该证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68条)


其次,如何对离职事实进行确认。 "本案例中,固然李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但是按照法律的划定,公司仍需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为李某开具离职证实。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规章轨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该公司《员工须知》划定,采用通知书和加盖办公室印章的方式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不符正当律划定,应当合用决定书,加盖单位(法人)公章。







当然,假如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在开具离职证实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按照商定办理工作交接,假如以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劳动者违背本法划定的前提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划定:"劳动者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综合上述两款的划定,开具离职证实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必定的联系,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就应为员工开具离职证实,而不能以未办理完工作交接作为抗辩的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0126月,李明在公司内搬运货物时扭伤腰,后到病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凸起。就本案例而言,由于职工系怀孕女职工,现其主动提出离职,对于公司来说,因系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所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够确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疑是最重要的,用人单位不要陷入对法规的僵硬理解,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需要员工提出书面的离职申请。


2、假设李某与公司对于离职无异议,现李某要求出具离职证实,公司是否能以李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而不出具离职证实?如何处理李某的工作交接?


除了上述方法外,公司也可以按照旷工对李某进行处理。 "员工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就本案例而言,李某口头提出离职,公司该如何处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了?


1、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2、假设李某与公司对于离职无异议,现李某要求出具离职证实,公司是否能以李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而不出具离职证实?如何处理李某的工作交接?


1、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题目:


按照公司的规章轨制,旷工3天公司便能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李某切身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并需要按照公司的划定办理工作交接,但李某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73月,原告李明到被告林林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划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不久后,公司通知李明不要上班,等待公司处罚。固然李某系怀孕女职工,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划定,李某假如严峻违背公司的规章轨制,则也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和《工资暂付条例》中第16条划定的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在企业的日常治理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题目,员工不辞而别或者口头通知单位不来上班后,便不再与公司联系,也不办理工作交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公司会通过联系到员工,并对其劳动关系作相应的处理,而有些公司,则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对劳动关系不做处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明以为,公司不能由于此事而开除自己,公司的行为违背劳动法的划定,严峻侵犯其个人利益,不服公司决定,遂向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误工工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题目司法解释(一)》中第十三条的划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决定,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依照法律划定的程序实施,其开除原告决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程序、形式均不正当,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来,李明就收到了公司加盖办公室印章下发的开除通知书。 311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林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明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员工提出离职的形式做了划定,应以"书面"形式,当员工口头提出离职时公司该如何处理呢?实践中,良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的方式来完成离职的,但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假如口头提出离职的,一是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


。由于李某的考勤系电子打卡,其效力比较低,所以,公司可以先向李某发送返岗通知,告知王某限期返回公司上班,若在划定时间未上班的,则按照旷工处理。在返岗通知投递李某后,在划定时间李某未返岗的,则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在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可解除。李明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返岗通知下方可以附上双方劳动合同或规章轨制中关于旷工处理的内容。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题目》第六条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李明在工作中扭伤腰后,因报销医疗费之事用装订机将财务主管砸伤,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及被告公司制定的《员工须知》轨制,因为原告李明事后在派出所协调下自愿赔偿了受害者医疗费,应视认错立场较好。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实。但每月扣除的部门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尺度扣除。 由他人办理离职手续,值得留意的是公司可以在电话通话中对其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还需要留意在通话中,明确公司的名称及沟通职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等。 这两条划定显然说明用人单位对员工离职的举证责任更大,一定要对员工口头提出离职及时作出处理。


李某20111月入职北京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前台一职,月工资尺度为2400元,公司电子打卡记实考勤,李某于201210月怀孕,201323日,李某口头向公司领导休事假,以便提前回湖南老家过年,但领导未同意,年后直到2013218日,李某仍未归来公司正常上班,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李某联系,李某声称自己不惬意,不想回公司上班了,想在家好好的休养,自己口头提出辞职。 20127月,原告找到财务主管赵玲要求报销医疗费,商谈中,赵玲言语过激,李明以为赵玲有意刁难,便抓起办公桌上的装订机砸向赵玲,致使赵玲额头受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划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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