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以假充真,出产、销售分歧格产品,其构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宋海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税价合计1928300元,涉及税款280180.32元。
。该厂出产、销售“题目明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阜城县公安机关查扣该厂库存涉案产业明胶47.84吨(经抽样检修为分歧格产业明胶)。此外,被告人刘猛、刘爱国、刘岭、宋江新、刘建新、宋训杰、宋训刚、王亚利、吴照强等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藏匿销毁证据的违法行为已被查明。 2007年8月,该厂经营范围变更为:食物添加剂(明胶)水解蛋白、食用阿胶、皮胶、产业水解皮革粉出产销售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并于2009年12月获得食物添加剂出产许可证。
因投资大,销路不佳,该厂基本没出产食用明胶,而使用产业皮革废物,经由熬煮、干燥、破碎摧毁等工序加工制成产业明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出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划定,阜城县人民法院以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隐匿会计凭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宋海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阜城“明胶”案一审宣判,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负责人宋海新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处罚金。
阜城县人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阜城县明胶总厂更名为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厂为家庭式经营,宋海新负责该厂全面工作。阜城县人民法院还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详细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他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
阜城县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宋海新作为学洋明胶厂负责人,目无国法,以假充真,出产、销售分歧格产品,其构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出产、销售“题目明胶”被曝光后,为逃避法责任而转移、隐匿依法应当保留的会计凭证等物品,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