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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以非法据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划定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成在天集资诈骗一案开庭审理。 2011年12月中旬,成在天因资金链崩溃而外逃。此后成在天为维持所谓的资金链,不惜承诺高息向外筹集资金,并采取后期借款支付前期借款及利息的方式维持其资金链运转,借以骗取他人信任而获得更多资金。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成在天以非法据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划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至案发时止,成在天尚有1027万元欠款无法偿还,除去已向上述被害人支付利息223万元外,成在天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04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为了维持所谓的资金链,男子以高利为饵集资诈骗8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基本无异议。自2011年5月起,成在天将从上述职员处筹集的资金以月利率15%至30%不等的高息放贷给张某、袁某、刘某等人共计595万元,后张某、袁某、刘某等人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外逃。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1年期间,被告人成在天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经营加油站、开采莹石矿需要资金周转为借口,以支付高额利率为诱饵,向三十余名被害人大量筹集资金。 2012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上犹县东山镇成在天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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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一男子,以高息借得钱款后,为赢利以更高的利息放贷他人,然而放贷的钱却被他人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