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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适用方式和对象

时间:2021-07-26  【转载】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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