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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情节严峻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戴小春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情节严峻,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戴小春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并能积极赔偿会所经营人王胜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凌晨,郑平、李俊(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某娱乐会所内打伤了黄伟、高林。2011年10月21日晚,郑平为了让该会所的经营人王胜到公安机关撤销打伤高林、黄伟的案件,便指使李俊去该会所搞点事。后李俊纠集被告人戴小春及另外三人(均在逃)持榔头到该会所,将停放在店外的五辆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


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戴小春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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