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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快要捕鱼了,邓某才打电话给彭奇,他想分别给彭奇、彭竡、彭穗、彭扬每人5000元钱,叫他们不要管捕捞的事,他自己找鱼贩子收购鱼,但四被告人不同意
法院以为,被告人彭奇、彭竡、彭穗、彭扬违反他人意志,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获利8万多元,显著给被害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情节严峻,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彭奇、彭竡、彭穗、彭扬归案后均能自愿认罪,认罪立场较好,且退清了所有赃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判处被告人彭奇、彭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彭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10月份,因快要捕鱼了,邓某才打电话给彭奇,他想分别给彭奇、彭竡、彭穗、彭扬每人5000元钱,叫他们不要管捕捞的事,他自己找鱼贩子收购鱼,但四被告人不同意。在捕捞前,彭奇、彭穗、彭竡三人先后几回找邓某才,要邓把鱼卖给他们,由于彭奇等人说的价格低,邓某才不同意,他们又就威胁邓某才,假如不把鱼卖给他们,来技击买鱼的车就出不了技击,还要叫人去库叉用网捕鱼。邓某才无奈,只好以5斤以下的鱼以4.7元一斤,5斤以上的鱼以5.8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他们,鱼贩再到彭奇等人手中调鱼。四被告人从中可挣取每斤0.3至0.4元不等的差价,共赚得51200元,除去开支,四被告人每人分得赃款12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彭奇、彭竡、彭穗看到位于自己村庄四周的技击库叉里每年能盛产大量鱼,遂想找承包库叉的老板邓某才贩鱼挣钱,但邓某才未允许。为迫使邓某才允许把鱼卖给他们,三被告人常常提着鱼网到库叉里捕鱼,并多次找邓,威胁邓说假如不允许将鱼卖给他们,其他来技击买鱼的人的车子就出不了技击。邓某才受到威胁后,迫于无奈才允许将5斤以下的鱼以每斤3.7元的价格、5斤以上的以每斤4.5元的价格卖给彭家旗、彭竡和彭穗三人,鱼贩再到三被告人手中调鱼。2010年度,三被告人共从中赚取差价29000多元,除去开支,三人各分得8000余元。
被告人彭奇(绰号“老蔡”),彭竡、彭穗、彭扬均系江西省万安县技击乡龙尾村农夫。被告人彭奇、彭竡还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18日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的刑事处罚。
“不把鱼卖给我,车子就出不去!”江西万安县四农夫采取威胁要挟手段,强迫在本地承包渔场的承包商将鱼交给他们贩卖,从中获利85200余元。因犯强迫交易罪,日前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