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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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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捅伤冯仙枝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照国家法律划定,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杨光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且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上诉人杨光团作出了谅解,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杨光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量刑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杨光团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捅伤冯仙枝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照国家法律划定,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刑罚。被告人杨光团不服一审讯决并提出上诉。


1998年4月25日,被告人杨光团从百色打工回家后,听母亲江荣说其二嫂冯仙枝(被害人)放农药到其三哥家的水缸后,非常气愤,于是便到二哥杨光领家责问二嫂冯仙枝,因为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随即杨光团就拿起椅子欲朝冯仙枝打去,其二哥见状便把杨光团抱住,于是哥俩在屋里扭打起来,扭打中杨光团持刀将被害人杨光领划伤。双方站起来后,杨光团就又走到冯仙枝眼前,持刀往冯仙枝腹部捅了三刀就跑出门去了,后一直叛逃。杨光团的行为,造成杨光领稍微伤,冯仙枝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机关的全国通缉下,叛逃十三年的杨光团于2011年12月9日在新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院刑事审讯庭对被告人杨光团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二审讯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时间跨度长达十三年的刑事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杨光团终极受到了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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