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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造成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3-01-30  【转载】

离职是形成权,意思表示到位即可,劳动者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转正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说走就走。必要的交接,足够时间的通知是应尽义务,否则公司确实是可以要求因离职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该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公司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相对比较困难,一来是因为劳动者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是难以直接证明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在于公司疏于固定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从而导致举证不能。大多数情况也可能是因为员工擅自离职并未给公司造成明确的、实际的、可定量的损失,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讲又并非是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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