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细则

时间:2023-06-09  【转载】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即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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