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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时间:2023-06-12 【转载】
1.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2.调解
(1)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2)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
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
解决对象不同。
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
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
(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以及强制原则。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