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原则有哪些

时间:2023-10-02  【转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


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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