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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约定承担公司一切债务有效吗
时间:2024-04-03 【转载】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公司债务应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因此,约定公司一切债务由股东承担,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整体财产来承担,而非单一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不得滥用其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尤其是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其中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股东约定承担公司一切债务的约定违反了这些条件,特别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一约定就是无效的。
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公司债务的独立性,即公司债务不应由股东个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