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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时间:2024-08-29  【转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东莞中堂律师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而制定的法规,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及相关监督检查,实施许可应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并要求相关部门公布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等信息。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有相应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

    • 明确了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相关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及协议样本等。

    • 对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的处理方式,如允许当场更正错误、告知补正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等作出规定。

    • 规定许可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许可证应载明相关事项,有效期为 3 年,不得涂改、倒卖等。

    • 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处理方式,以及分立、合并后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经营情况;许可机关应在期限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应换发新证;存在特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3. 监督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被派遣劳动者相关情况、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用工单位及协议情况等事项。

    • 许可机关应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监督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 明确了许可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形,如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等,以及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处理方式。

    • 规定了应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形,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被批准、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行政许可被撤销或吊销等,并对申请注销时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手续进行了说明。

    • 明确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4. 法律责任: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堂律师如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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