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8-29 【转载】
根据《公司法》规定,东莞中堂律师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中堂律师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