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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路径及诉讼实务要点
新《公司法》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路径及诉讼实务要点如下: ### 救济路径 1. **股东知情权诉讼**: - **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东莞中堂律师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 **举例**:若中小股东怀疑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问题,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2.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 **决议无效之诉**: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提起无效之诉。例如,决议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 - **决议可撤销之诉**: - **除斥期间类型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该规定不适用于董事会决议,对于董事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仍适用原规定。例如,股东未收到股东会会议通知,在知晓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 - **裁量驳回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请求。不过实践中对于“轻微瑕疵”和“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进一步明确标准。例如,会议通知时间比规定时间晚了一天,但股东均已实际知晓并参加会议且未影响决议结果,可能会被认定为轻微瑕疵。 - **决议不成立之诉**: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四种典型事由,且删去了兜底条款,使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更加简明扼要且边界清晰。比如,根本未召开会议却作出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等情形可导致决议不成立。 3.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 - **适用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怠于追究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前置程序**:股东需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股东发现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拒绝后,股东方可自行起诉。 - **反诉限制**:被告只能针对原告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不能对公司提起反诉。 - **胜诉利益归属**: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不得直接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4.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 - **适用情形**: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 **程序**:股东应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回购事宜,协商不成的,股东可在九十日内提起诉讼。例如,公司股东会通过合并决议,股东不同意且符合回购请求权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5.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适用于母子公司结构)**: - **法定前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 **相关主体**: - **原告**:母公司的股东,其中母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要是母公司股东即为适格原告;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为适格原告,且股东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 - **被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侵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他人。 - **其他诉讼参与人**:符合起诉条件的股东在前置条件豁免而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时,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同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前置程序**:根据不同情形,股东需履行相应前置程序,如全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前提情形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同时存在前置程序豁免情形,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母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等,符合要求的股东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 **反诉**: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被告只能就母公司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不能对母公司提起反诉。 - **胜诉利益**:胜诉利益归属于子公司,被告不得直接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 诉讼实务要点 1. **证据收集**: - 针对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收集证明股东身份、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及公司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证据,若涉及会计账簿查阅,还需准备证明可能存在问题或正当目的的相关材料。 - 对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需收集决议文件、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以证明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情形,如决议内容违法的证据、未通知股东参会的证据、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证据等。 - 在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要收集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证据,如财务报表、合同、交易记录等,以及公司怠于追究的证据,如公司未采取措施的书面记录等。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则需收集证明符合回购情形的证据,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的财务报表、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文件等,以及股东已按规定提出请求的证据。 2. **诉讼时效**: - 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中,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中,股东应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在九十日内提起诉讼。需严格把握时效,避免逾期丧失胜诉权。 3. **确定诉讼请求**: - 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明确请求查阅或复制的具体文件范围。 - 公司决议瑕疵诉讼,需准确说明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理由及请求。 -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要明确要求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具体诉求。 -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需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及计算方式。 4. **被告的确定**:根据不同救济路径,准确确定被告。如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被告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被告为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等。 5. **管辖法院**: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到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可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6. **诉讼中的调解**: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可调解,但为避免原告和被告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法院会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意思,中堂律师且调解需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规定的,法院认定股东会为决议机关)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