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最高法: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东莞中堂律师认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这一规定旨在: - **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其本身也是公民,他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未经严格法律程序查封个人财产,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害和对法律程序的违反。 - **遏制超标查封与乱查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超标查封与乱查封时有发生,有的法院为促使债务单位还款,将单位主要责任人等牵扯进来查封其私人财产。尽管股东等与单位关系密切,但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未经法律程序查封个人财产,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也违反法律,虽可能加速债权实现,但与侵害的法益相比,弊大于利。 - **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法人制度是为鼓励创业,将法人与个人资本分割,避免个人因创业负债陷入赤贫,激发了民间资本积极性,对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非管理者滥用权利原因被纳入失信名单,若将法定代表人等与企业捆绑纳入失信名单,企业可能失去挽救机会。若乱查封行为蔓延,可能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在公司失信危机时采取不良行为,不利于债权实现,也会让创业者望而却步,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人员一般不被纳入失信名单,但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失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仍可能被限制高消费,中堂律师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