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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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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关于办理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知识产权十八条等司法解释决定的修改
为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所提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被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非法人组织交办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原工作单位的岗位职责或者任务相关的技术开发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其在职期间或者离开公司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协议予以确认。
第三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设备、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材料等。
第四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员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成果的过程。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设备或者原材料,这些物质条件对技术成果的形成有实质性影响;还包括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非法人组织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和阶段性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情况。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使用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同意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
(二)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和测试。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其原任职地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一部分,且主要利用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物质技术条件的自然人现工作的,按照该自然人原工作地点和现工作地点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取得的技术成果。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确认权利和利益。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双方根据双方对技术成果完成的贡献合理分配金额。
第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人、第八百四十八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以个人或者共同名义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个人。科技成果贡献。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认定创造性贡献时,应当对涉案技术成果的实质技术构成进行分解。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就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材料、翻译文件等的人员,不视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或者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科学研究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签订的合同。组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或者经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从合同中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未经批准或者许可不这样做的,不影响双方签订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有效性。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批、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技术实施方负责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规。
第九条 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以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主体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先后委托两个以上委托人进行同一研究和发展主体。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害人依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垄断技术”:
(一)限制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标的技术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平等的,包括要求一方一方无偿向另一方提供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向另一方转让知识产权,无偿独占或共享改进后的技术;
(二)限制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者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一方根据市场需求以合理方式全面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确、无理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出口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四)要求技术接受者接受非实施技术所必需的附加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受非必需的人员;
(五)不合理限制技术接受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者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附加条件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者、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协议。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过错属于对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因对方的研发经费、技术使用费等原因,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提供咨询服务应按已完成部分收取的报酬。因取消而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不能就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利益分享重新约定的,人民政府法院可以裁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完成承担责任。一方享受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取得技术秘密的一方诚信可以在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获得技术秘密的一方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之间发生使用费支付纠纷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拒绝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时,可以按照权利人通常许可技术秘密或者使用人为获得技术秘密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考虑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费用、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技术秘密的使用情况。应合理确定人类利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
无论用户是否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责令用户向权利人支付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户向无效合同的转让人或者许可人支付的使用费,由转让人或者许可人返还。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以研究开发费用、预付金额为基础;相关技术成果的性质、实施、转化和应用。等待合理的判定;
(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根据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内容、质量、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报酬的,应当逐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大义务,经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3)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期限超过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履行期限为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民法典。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技术成果企业出资,但未明确归属,受投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属于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以技术成果的价值为准。技术成果不等于技术成果出资的比例。金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一定比例的技术成果归属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的使用和利益分配按照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约定了技术成果使用权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实施所得收入的比例进行分享。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进入时尚未掌握的产品、产品和系统。纳入技术合同。工艺、材料、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现有产品不具有技术创新性的修改、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实用价值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转化合同。尚未实现。产业化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签订后续测试、开发和应用合同。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共同或者单独承担设计、技术、试验、试制等工作。分工。
技术开发合同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权使用、转让,包括当事人有权不经对方同意自行使用技术秘密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通用使用许可形式的技术秘密。并拥有由此产生的利益的专有权。一方将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或者以排他、排他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追认的,该转让或者许可视为转让或者许可无效的。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或者协议自行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但因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秘密,他们以通用许可的形式许可其他人实施或使用它。 ,可以允许。
3、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二十二条 以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本法第八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范畴。民法典。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实施技术所需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是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争议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如果双方以技术入股形式签订合资合同,但技术股东不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且合资企业或合资方以最低担保形式约定约定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应当视为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 。
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登记后发生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原因是,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存在同一发明的在先专利申请且尚未公开。当事人依照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转让人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已经实施了发明创造。合同生效后,受让方请求让与方停止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合同成立前转让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下列方式:
(一)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仅将专利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许可范围内实施该专利,许可人不得按照约定实施该专利;
(2)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协议范围内仅允许一名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但许可人可以按照协议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的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般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分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该分许可应当视为一般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有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积极响应他人申报专利权的请求等。无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般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许可人自行实施该专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第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四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点、方法以及获取技术秘密的人员。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受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订立许可合同的,在专利申请公开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前,适用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授权后,原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以当事人就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未认定该合同无效。
4、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特定科技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或者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意见没有约定保密义务,一方引用、公布或者向他人提供的;第三方,不视为违约。但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数据等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合同纠纷的诉讼委托合同纠纷,视为认可该技术信息。 、客户提供的数据等。 。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改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并改正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具体技术问题,包括改进产品结构、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以及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来解决的问题。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源消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合同标的技术在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入公有领域,但技术提供者提供技术指导、转让技术知识和为对方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办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被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与约定不符,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中堂律师,认为受托人违反了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获得批准。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改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复并改正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对方为指定的受训人员提供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的合同。这不包括按照行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计划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业余教育。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技术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试验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指派的讲师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计划、项目进行培训,导致未达到约定培训目标的,减少或者给予报酬。放弃了。
受托人发现学生不符合约定条件或校长发现教师不符合约定条件而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收到通知的一方未重新指定为在合理期限内约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8条“技术中间合同”,如《民法典》第887条所述,一方使用其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来联系,介绍和谈判另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技术合同。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
第39条中介机构在从事中介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是指中介机构在与客户和第三方面前接触和介绍活动的费用,缔结了一项技术合同,例如沟通,运输,必要的调查和研究等。
如果当事方尚未就中介机构活动的费用达成协议,或者该协议尚不清楚,则中介机构应承担。如果当事方同意该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但不同意特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则本金应支付中介机构为从事中介活动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如果当事各方尚未就中介的薪酬达成协议或该协议尚不清楚,则应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合理确定,并应由客户承担。如果仅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技术合同中达成中介条款,但是不同意给中介机构的薪酬或该协议尚不清楚,则应支付的薪酬应由客户和客户平等承担。第三者。
第40条如果中介机构未能促进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建立技术合同,则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其支付薪酬的要求;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同意,否则应支持其要求客户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如果中介掩盖了与技术合同的结论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对客户利益的虚假信息和侵犯,则应根据情况免除其薪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41条中介没有导致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技术合同无效或取消技术合同的错,而技术合同的无效或取消不会影响相关中间条款的持续有效性或技术中介机构的持续有效性合同。如果一个人要求根据协议或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则人民法院应支持。
中介机构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的费用和薪酬不应被视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的损失。
5。与技术合同纠纷审判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42条如果当事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则应根据当事方质疑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原因。
如果技术合同的名称与商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一致,则合同的类型和诉讼应根据协议的权利和义务确定。
在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转让人或许可方负责通过实施合同的主题技术来承保或回购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制造的产品中堂律师,仅仅是因为转让人或许可方未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承保范围,或者如果对回购义务产生争议并且不涉及技术问题,则应根据在承保或回购条款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诉讼因由。
第43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属于人民法院高于中级级别的管辖权。
每个上等人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其管辖范围内的实际条件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对一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建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其他司法解释还有其他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则这些规定应占上风。
合同既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又包含其他合同内容。如果当事方对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都有争议,则具有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接受争议。
第44条如果一方要求以侵犯他人的技术成就的理由确认技术合同的无效性,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在审判技术合同纠纷,人民的审判中,这种无效性可能存在法院应根据法律通知有关方面的有关方面。 ,它可以作为具有独立索赔权的第三方参加诉讼,也可以根据法律在人民法院中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有兴趣的方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未在15天内提起诉讼,则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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