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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摘录:张国银建设工程第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平宏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启迪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兴平市交通局
裁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中堂律师,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工程建设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法发[2021]27号)“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案法院所在省级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诉讼标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湖南金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兴平宏源公司支付原告0.44元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启迪科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责令原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所欠金额。涉案工程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获得补偿。根据原告一审起诉请求及对提交证据的审查,20.4兴平宏源公司与湖南省签订的《兴平生态湿地综合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合同》仲裁及诉讼协议书金沙公司:发生情况: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1年4月20日,兴平宏源公司(甲方,施工单位)与湖南金沙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规定:……; 3、其他 1、A、乙方在履行本补充协议过程中与原合同发生争议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中堂律师,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补充协议作为原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补充,与原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具有同等效力。依据本补充协议,本案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管辖范围发生变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辖。 ”,即原协议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变更为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补充协议约定的管辖不违反管辖级别,专属管辖条款有效。涉案项目位于咸阳市兴平市。一审原告提起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省省级行政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上的印章可能是假的,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经一审法院查询核实,补充协议由上诉人签署,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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