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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

时间:2024-10-16 18: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刑法规定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和组成部分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招收公务员、学生中徇私舞弊的严重行为。

(一) 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负责招收公务员和学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负责招收公务员的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招聘工作,教育部门的主管、负责招生的领导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招收公务员、学生而从事徇私舞弊、故意不正当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犯罪必定是出于自私的动机。

(3) 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招收公务员和学生的工作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招收公务员和学生中徇私舞弊的严重行为。

立案及量刑标准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1.徇私舞弊中堂律师,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籍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录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上述材料是伪造、变造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为谋取私利中堂律师,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4、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造成被排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障碍的;

5.因徇私舞弊录用公务员、学生,导致录用程序重新启动的;

6、其他严重情节。

情节严重、特大案件标准

(一)重大案件

(一)录用不合格公务员、学生五次以上或者一次性录用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二)导致本县恢复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3、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除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障碍的。

(二)特殊情况

(一)录用不合格公务员、学生七次以上或者一次性录用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二)导致本地市恢复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3、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5.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导致被排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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