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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

时间:2024-10-16 18: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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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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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填内容

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_劳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_劳动职工规定保护女60岁老人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内属于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从事.

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列于本规定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应的工作。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时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情况,额外提供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可额外享受15天的产假。

女员工怀孕四个月前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支付。由雇主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 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天母乳喂养时间增加1小时。

第十条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中堂律师,设立女职工保健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身体卫生方面的困难。和母乳喂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个时间限制。每人金额超过1000元但未超过5000元的,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附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分:对被侵害的女职工6.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附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并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依法设立机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东莞中堂律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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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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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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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搬运超过6次且每次载荷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歇搬运且每次载荷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经期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四)高空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四级高空作业。

3、女职工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1) 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树脂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的生产以及接触麻醉气体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作业、核事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四)高空作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高空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类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类标准规定的三级、四级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四级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10)密闭空间、高压舱或潜水作业、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需要经常弯腰、攀爬、蹲下的作业。

4、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

(一)孕期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第(一)、(三)、(九)项;

(二)工作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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