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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法律科学2024 年第 1 期:恶意串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法学》
2024 年第 1 期
(总第263期)
目录
特别文章
系统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王黎明 (3)
论公司法编纂: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
刘俊海 (15)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论法律工程与法律工程思维方式
姚剑宗 (34)
诉讼源头治理的机制和原则
陈百峰 (49)
东法与西法视角下的“法律东方主义”
李东(64)
新科技时代的法律
大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及治理路径
苏宇 (76)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层级治理理论与制度途径
洪燕青 (89)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利益平衡与合法性判定
赵景武 (100)
网络暴力严重后果的利益分析与刑事应对
郭志龙 (111)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急停支付的双重逻辑
陈如超 (124)
DEPA关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的审查和中国法律的适应
宋云波 (135)
法理学与法律体系系
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廉政
张志远 (145)
关于我国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三点思考
郭富城 (155)
股权继承规则系统化改造
赵宇(167)
坚持“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
冉克平 (180)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选择中法院地法的适度适用
小芳(192)
系统视角下的恶意串通规则
王黎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要]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的效力,为调整恶意串通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时,应当明确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规则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并将该行为视为相对无效的行为,其无效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应当区分恶意串通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发生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应区分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当撤销权与恶意串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区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前者本质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由于恶意串通还涉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因此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法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 恶意串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公司法》的编纂: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思考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要] 法典化是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核心是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或碎片化是最大的法律漏洞,也是行为失序和裁判失误的根源。建立四大核心价值体系是公司法体系化的第一步。国家有义务促进公司利益共同体持续繁荣,促进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赢共享。建议采用统一的“公司”概念,制定具有包容性的通用公司法,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定制个性化规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前提下,法律应合理包容中小微公司治理的灵活性缺陷。上市公司规则应升级为公众公司规则。允许股权自由流通的有限公司上市交易。建议践行以股东为中心的价值观,理顺公司决议权与代表权的关系。建议将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并入公司法第三稿第十一条。建议将员工参与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人类应该回归企业自治。建议将实际控制人纳入法定登记事项,将责任人纳入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建议细化独立董事共同但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确认独立董事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有权独立设置管理岗位。建议引入公司集团制度东莞中堂律师,解决一仆二主困境,承认法人董事,明确间接股权转让规则。
【关键词】公司法核心价值观;公司生存权;股权文化;债权人保护;企业社会责任
论法律工程与法律工程思维方式
姚建宗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
[摘要] 法律工程是以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为基础,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相关知识、理论和方法,以规范化、制度化地解决具体社会问题为中心,在工程思维下运用社会技术的学科。利用法律技术,设计、建设特殊人文社会工程及其成果的思想实践活动。以法律工程为核心思想的人们潜意识、本能地运用的程式化思维模式、习惯性思维路径和基本思路来思考法律问题,就是法律工程思维方式。对于倡导、推动和加强法律工程研究,大力推进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法律工程;社会问题;社会技术;法律工程思维方式
诉讼源头治理的机制和原则
陈百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摘要]“诉讼爆炸”现象发生后,法院面临“案件太多、案件太多”的压力。 “诉讼管理”的概念被提出并成为司法政策。基层法院参与诉讼源管理主要通过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不同调解方式的联动机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建议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在冲突纠纷的不同阶段,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作用预设是不同的。但诉讼源治理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基层法院督促其他机构配合不力,其他机构在法院领导下化解纠纷不够积极主动。 “诉讼治理源头”的成功范例是“一站式冲突纠纷调解中心”和“‘一码纠纷化解’在线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其实质是在推动下创建新的组织政法委平台的建设,在新平台上聚合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资源。起主导作用的不是法院,而是党委和政府。这种党政主导的诉讼源头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了党政体制的优势,生动体现了党法关系原则。诉讼源管理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参与并从中受益。这充分体现了“党支持司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诉讼源头管理;一站式冲突与争议解决中心;党政系统;党对正义的支持
东法与西法视角下的“法律东方主义”
李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摘要]美国学者楼德木定义的“法律东方主义”忽视了中国法在东法向西方传播的历史中更丰富的内容和更重要的作用。从法国东部向西方传播的角度来看,他所定义的“法律东方主义”不仅内容不完整,而且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中国法律对西方的重要性整个东法东传的历史表明:第一,近代西方法东传的叙事框架并不能完全定位中国法,而应该把中国法放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来看待。法国东部向西部扩张;其次,中国法律历史上不仅在东亚儒家文化圈中流传,而且长期参与西方法律的建设,是西方法律发展的重要参考资源之一;第三,中国法在东亚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方扩张过程中的正面和反面例子为跨文化法律传播建立了适当的范式。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想扩大其在世界的影响力,就需要关注和反思这段历史。
[关键词] 中国法;西方法律向东方传播;东方法律向西方传播;法律东方主义
大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及治理路径
粟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要] 大语言模型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大规模语言模型通常作为通用生成人工智能的技术底层。它们具有信息价值、情感价值、思维价值、劳动价值。其中还包括信息内容风险、数据与算法安全风险、侵权风险、诚信风险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大语言模型及相关应用的法律风险管理在微观和宏观层面面临一系列挑战,需要平衡多个目标。应对大语言模型的法律风险应遵循审慎监管、分级治理、深度治理和敏捷治理的路径。治理进行审慎、灵活的探索性制度实践,进而逐步完善生成人工智能的风险治理体系。
[关键词] 大语言模型;生成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算法调节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层级治理理论与制度途径
洪延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北京)
[摘要]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模式的演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备了实现“全场景监控”、“全维度监控”的能力。因此,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格尊严,在人身自主权、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也存在潜在风险,对个人和社会的基本权利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公共利益。基于此,只有从应用层、系统层、技术层、信息层四个方面进行分类、系统、清晰的路径分析,才能真正厘清人脸识别技术在不同层面隐藏的风险或危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 人脸识别;全场景监控;全方位监控;分级管理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利益平衡与合法性判定
赵景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虽然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但也带来了技术滥用的风险。一些公共场所、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员出于节约成本等考虑,在未告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在立法层面,完全禁止或完全允许技术应用并不可取。如何兼顾个人、行业、公众等各方利益,成为现实问题。在法律价值层面比较和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足以表明人脸识别技术在实践中应用的法律边界,以公共安全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也不能确定确认其有效性。合法性。为了弥补过去双重利益平衡的缺陷,更适宜基于整体利益结构进行动态权衡,分析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对个人利益、行业利益的影响、用户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背景下,利益平衡的结果可以与机构利益进行比较,作为立法目的来确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合法性,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人脸识别;安全可信;比例原则;利益平衡;公共场所
网络暴力严重后果的利益分析与刑事应对
郭志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摘要] 对于造成受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网络暴力,传统的法律治理思路是考虑个人利益侵害的客观归因。然而,这仅限于因果关系和责任原则的一般学说知识,而且责任归属也存在很大争议。法律很难有效治理。 《网络暴力司法意见稿》将严重后果视为不良影响的诱因,这意味着严重后果可以作为刑法上值得关注的其他利益侵害行为来分析。由此,我们从对网络暴力严重后果的例外归因转向对以严重后果为代表的新型危害的常态考量。现代用法律保障数字信任的方式是:当这种严重后果对社会关系构成根本性损害时,这种严重后果不仅可以用来归责,还可以作为移交自诉的程序条件提起公诉;当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公众对网络系统安全的信心和信任时,也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并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标准。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机构信任;人肉搜索;拒绝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反网络暴力法
10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资金急停支付的双重逻辑
陈汝超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摘要]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紧急停止支付电信网络诈骗涉及的资金。紧急止付将公安机关“先立案后冻结”的旧损害追偿模式转变为“先止付后立案后冻结”的新模式,形成了“先止付后立案后冻结”的循序渐进联动机制。 “停止付款并冻结”。然而,当前公安机关紧急止付面临双重问题:实践层面止付成功率较低;且止付在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不足。基于保护受害人财产权的效率逻辑,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机制亟待完善。止付功能应从事后及时为受害人挽回损失扩大到阻止受害人事前转账。止付对象应从涉案账户扩大到受害人持有的账户。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和权力控制与权利保护的合法性逻辑,立法应从止付条件、止付对象、止付程序等结构要素上对紧急止付制度进行改革。此外,随着信息网络社会财产转移方式的迭代更新,适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紧急停止赔付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化,进而推广到其他类似案件。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资金;公安机关;紧急停止付款;效率逻辑;合法性逻辑
11
DEPA关于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的审查和中国法律的适应
宋云波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地区国家学院
(重庆)
[摘要]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世界主要国家正在积极探索个人数据信息保护规则与跨境自由流动规则的协调。 《数字经济伙伴协议》(DEPA)要求各成员国在个人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安全权益保护之间找到合理平衡,以期形成统一的跨境保护和监管合作机制。 -个人信息的边境流动。我国正在推进加入DEPA谈判,但国内关于个人数据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与DEPA相关规则在立法理念、规则设计目的、限制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中国式涉外法律规则现代化的背景下,为更好地适应和融合我国国内法与DEPA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中堂律师,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应合理援引例外情况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可信标志。和认证制度,明确需要严格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和内容,加强与DEPA成员国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和监管合作机制。
[关键词] 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适应中国法律;中国式涉外法治现代化
12
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廉政
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摘要]建设人民满意的廉洁政府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廉政作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标志性概念,既是我国宪法廉洁条款的体现和建设廉洁中国的主体工程,也是政府治理体系改革的内在要求。现行行政法规中的廉洁条款,明确了禁止行政营利的原则,减少了行政执法事项,防止政商利益的混杂,初步搭建了控制行政腐败的制度笼子。但仍存在规范密度和可操作性不足等问题。存在实力薄弱、权力外部约束不足等局限性。将廉洁原则纳入行政规范,将廉洁指标纳入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廉政审查机制,完善中国特色廉政制度规范体系。重大行政决策,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作为廉洁执法、廉政建设的保障。将从建立年度报告披露制度等五个方面努力,逐步将廉政建设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廉政目标。
[关键词]廉政;法治政府;清洁中国;法治
13
关于我国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三点思考
郭富城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摘要]公司法是否应当设立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构建该制度是本次修订争论的焦点。受传统法人内部责任理论的制约,我国立法长期以来缺乏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规定。事实上,董事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相结合的法定责任。确立这一责任,不仅要认识董事作为法人和个人双重人格的实质,还要看到董事控制公司并与第三方形成信托关系的事实。在我国当前背景下,增加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符合优化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但排除该规则也存在弊端。立法必须考虑其生成机制和运行环境。 《公司法》新增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必须通过打字准确理解其构成要件,揭示双重第三人责任保护结构之间的依存关系。该条嵌入公司法体系中,必须与其他相关规范兼容、和谐统一,避免法律冲突,才能充分发挥立法的预设功能。
[关键词] 导演;第三方民事责任;履行职责;意向性;重大过失
14
股权继承规则系统化改造
赵宇
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
[摘要] 股权继承规则着眼于继承人财产权的实现和公司稳定运营的整体利益。基于继承权的逻辑,法定继承人是股权财产权的实际权利人,公司承担保护和实现继承人财产权的法律义务。继承股权以共同股权的形式行使,继承人享有财产权项下的股权。强制收购机制产生双向激励效应,加速继承人股权和财产权的实现,避免公司决策停滞。基于公司组织的逻辑,继承人有权主张股权地位和权利,而公司则有权对组织成员做出决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资格取决于个人拥有股权的程度和公司的意愿。前者考虑股权类型的继承,后者则考察公司遗嘱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两者均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表述。公司章程存在漏洞时,应当承认自然人死亡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股东大会的结果意味着公司组织架构完整性的重新组建。
[关键词] 股权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利益;价值水平;强制收购;事后效应
15
坚持“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
冉克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摘要] 民法典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是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子女受国家保护”条款的具体落实。 ,中国宪法。国家应该提供各种制度保障来保护婚姻家庭,同时保护个人在家庭中的自由和平等。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可以发挥宪法解释和合法性审查的作用。其所表达的婚姻家庭社群主义价值理念,有助于纠正极端个人主义和过度理性化的弊端。在内部关系上,婚姻自由受到国家保护。立法应尽可能减少婚姻障碍,对婚姻障碍遵循谦虚原则;有目的地限制离婚登记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就对外关系而言,当第三人侵入他人婚姻关系时,可以参照人格权的保护规范,但条件是有过错的配偶与第三人有重大过错。为了平衡婚姻家庭的保护与债权人的利益,当丈夫或妻子负有债务且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婚姻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配偶可以提起诉讼反对执行。 。
[关键词]婚姻家庭保护;基本权利;社群主义;离婚冷静期;侵入婚姻
16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选择中法院地法的适度适用
肖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北京)
[摘要] 当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方冲突规范等多种方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的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在法院法律的适用上应保持谦虚的态度。这是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而言,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应限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特定方面,且涉及的合同应与法院地有充分的联系;相关单方冲突规范应仅适用于其“范围”内的法律关系;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不适用法律回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应继续坚持谨慎态度。
[关键词] 涉外合同;营商环境;公共利益;直接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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