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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花都检察院对谢某甲故意毁坏

时间:2024-10-17 21: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要旨:

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有关系,且不起诉人犯有损坏前女友财产罪,但情节较轻。不起诉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惩罚。因此,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不起诉决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不起诉

绥化刑不起诉[2023]385号

未起诉人谢甲,原名谢乙,女,1997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8****,*族,大专以上学历,户口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镇**路号中堂律师,现居住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社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5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3。

辩护律师姚忠堂

辩护律师孙忠堂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因未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3年8月10日移送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

未被起诉者谢某甲与受害人宗某甲系前男友,两人之间存在感情纠纷。 2023年4月上旬的一天东莞中堂律师,未起诉人谢某甲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聚花石大道92-26号西侧,将网上购买的工业盐与水混合后泼在被害人宗某某身上。上述地址停放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粤A2****),导致车辆前引擎盖、右后视镜、左右前轮拱、右前后车门、左侧前车门、后行李箱盖和门条被腐蚀和损坏。经估价,受损车辆价值为12780元。

2023年5月19日,未起诉者谢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社区家中被警方抓获。随后,未被起诉的谢某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的原谅。

本院认为,未被起诉的人谢某甲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并坦白接受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宽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不起诉。

建议没收作为犯罪工具查获的一袋白水晶,并归还查获的一部银色。

不起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不得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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