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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第 32 条规定:起诉

时间:2024-10-17 21: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申请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 撰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载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 b.子女抚养问题; c.财产的合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和理由,说明你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孩子,以及为什么离婚。投诉书最好打印出来,但最后必须手写签名;

2、去法院起诉。

向住所地基层法院(区、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到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3、申请备案。

立案时,提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身份证(至少携带本人身份证)、子女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必须携带与财产相关的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复印件需两套(法院一套)案卷及一套寄给对方);

4、立案法院审查后,缴纳费用;

5、向法院立案庭提交缴费凭证及材料,回国等待通知;

6. 法院将安排审理您的案件,并向被告送达诉状、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副本。送达被告后,您会收到开庭日期的通知,您需要前往法院领取法庭传票;

7. 调解。

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要求你们双方调解(在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要的程序。庭审前不会组织你们调解,会询问你们是否同意)愿意在审判期间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你会收到一份《民事调解书》,调解有两种,可能是调解离婚,也可能是通过工作结案不离婚;

8. 如果调解不成,将开庭审理。开庭期间调解不成的,将作出判决,最终发出《民事判决书》;

9. 判断。

判决可能是离婚,也可能是不离婚。一般来说,如果被告首次提出离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裁定不准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提出离婚。

了解离婚程序中的调解、诉讼和审判三个阶段。

诉外调解,又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基层调解组织、行政管理部门等。

诉讼外调解不是当事人请求离婚的必要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要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行诉讼外调解程序以及通过哪个机构进行调解。诉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双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诉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制调解。

诉讼外调解一般有三种结果:

(一)双方和解并继续同居;

(二)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三)调解无效,双方未能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当事人及其矛盾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可以制定适当的补救措施。实践中,为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诉外调解中,“有关机关”并不是司法机关,当事人的对抗性也不是很大。可以避免夫妻关系进一步受到伤害,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因此,很容易让当事人接受,有效防止当事人贸然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讼由一方提起。案件管辖的总原则是“原告为被告”,即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同情况下,法院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

1、被告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

2、双方均为军人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军队以上部队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均被监禁、劳教的,一般由被告人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教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教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

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由于它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称为诉讼内调解。

诉讼过程中的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中堂律师,离婚案件得以妥善、审慎处理。而且,当事人普遍愿意执行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这不仅有效阻止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调解有三种结果:

一、经调解,双方和解,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二、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终止;

第三,调解无效的,案件应立即进入下一步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区分双方责任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可以与当地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劝说教育工作,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包容,促成和解或达成离婚协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不能表达意愿的以外,当事人都必须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判决结果将予以公开。如果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两人之间的关系自然消失东莞中堂律师,离婚诉讼也将结束。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知识总结:对于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不予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无新理由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离婚,被告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实践中,当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又没有离婚法律判决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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