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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归属权

时间:2024-10-17 21: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介绍

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归属问题一直是夫妻双方关心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其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杨乙诉杨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实际案例,详细讨论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案例回顾

案件基本事实

杨B与杨A于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夫妻生活期间,两人购买了松下等离子电视、松下洗衣机、松下冰箱、百惠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并在昆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后因性格差异和双方关系紧张,杨某仪于2014年4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查明,杨某婚前在昆明市某街道拥有一套房屋,并于2006年9月18日将房屋出售,所得收益20万元用于支付其婚后在昆明市购买的一套房屋。社区内房屋的首付。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二审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杨某利用婚前财产支付的首付属于其个人财产,并相应调整了房屋以旧换新金额。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前出售房屋所得的20万元用于支付婚后购买的房屋首付,这部分钱应视为房屋首付。动产。因此,离婚后,这部分财产及其自然增值应归杨某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本案虽然适用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类似东莞中堂律师,可以作为适用的依据。参考。

民法典第1063条:

规定配偶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根据该条款,杨某婚前出售房屋所得的20万元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东莞中堂律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本案中,购房首付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赚取,故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直接支持本案判决规定,婚前财产不得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房屋产权的分析与探讨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其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屋的购买价款全部或部分来自一方的婚前财产,且购买房屋时该财产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如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部分财产其自然增值归该方个人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协议。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婚后获得的所有收入都自动成为共同财产,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

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时,法院通常会考虑购房款来源、付款方式、房屋登记状况等因素来作出认定。同时,法院也会尊重夫妻双方的协议。双方对财产权属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购买价款全部或者部分来自一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且购买房屋时该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的,该部分财产及其自然增值归该方个人所有。这一结论不仅符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应明确财产归属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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