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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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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法律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01. 离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答:适用“原告对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被告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离婚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案件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0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滥用、遗弃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代表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殊程序请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安排必要的处理:临时监护措施,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条件安排监护。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原则:
(一)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而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面临危险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 ,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中堂律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或经调解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吗?
答:无论是不准离婚或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有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诉讼:
……
(七)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调停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且原告重新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六个月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调解、和解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04.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答: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调解,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可以进行调解。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将另行准备调解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则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文件;调解不成的,一并作出判决。
05.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强迫婚姻?
答: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胁迫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当事人。婚姻的一方是被胁迫的一方。
06.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强迫婚姻需要多长时间?
答: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7、当事人提起撤销强迫婚姻诉讼的中止、中断或者延期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答:期限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中止。扩展规定。
08、当事人能否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民事诉讼?
答: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9. 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答: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离婚登记申请视为撤回。
10、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答: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依法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未实际分割给继承人的,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
答:不可以,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应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实际分割继承人的,应当提起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提起诉讼。
12、离婚后如果对财产分割问题感到后悔,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答:是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3、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
答:可以提出相关退款要求,以下情况可以退款:(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其中,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规定支付的聘礼的,海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适用。
14、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过程中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答:是的,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配偶一方,离婚时可以少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分还是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照该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092条,要求重新分割婚姻财产。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15、离婚后,发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
答:是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夫妻间仍有未处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经审查,该财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16. 婚姻存续期间,我可以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提出离婚,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请离婚。离婚仅依据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第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我可以起诉终止同居关系吗?
答: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的东莞中堂律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被接受,则裁定驳回起诉。
18. 同居关系期间,我可以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吗?
答: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同居期间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 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吗?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20、离婚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
答: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
(二)非财产类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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