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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了解刑法新增罪名:投放虚假危险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编者注】针对新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日益猖獗的恐怖犯罪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增加了刑法第一条第二百九十一条其中,将放置虚假危险物品罪列为新犯罪。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法解释2007号[7])将该罪认定为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
刑法第291条之一
【释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释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故意编造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事实的确认】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对象要求
本罪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特指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地说,是指释放虚假的爆炸性、有毒、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通过“传播行为”传达恐怖信息。
2.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要引起人们的恐惧,行为者投入的东西必须具有使普通人认为是“危险物质”的外观。
3、发帖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但这引起了旁观者和公众的恐慌。
4、发帖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主要内容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释放虚假危险物品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即使客观上导致他人误认为行为人释放危险物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释放危险物品罪的区别
1、侵权对象不同。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释放危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释放物质的性质不同。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涉及不具有爆炸性、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或者其他危险性质的物质。释放危险物质罪必须包括爆炸性、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
3、意图内容不同。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内容,而释放危险物品罪则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内容。
【案例精选】
1.向特定人员投放虚假危险物品案
【案件基本事实】
因被告人余某某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局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廉租住房未获批准,为向住房保障中心施压,2月2010年20日上午,8个“雷神”牌鞭炮在临时住所用塑料绳绑在腰腹部,并穿上夹克和风衣遮盖后,前往一处廉租房接待处。当日14:00左右,上海住房保障中心。 ,要求解决廉租住房问题。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于某掀开上衣,露出绑在身上的鞭炮,手持打火机东莞中堂律师,威胁廉租住房问题不解决就引爆。住房保障中心随后拨打了“110”,疏散了住房保障中心内的人员。接到报案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动50余名公安人员紧急处置,疏散上海一栋楼内人员。被告人于某当场被捕。
【法院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为了解决廉租住房申请问题,在公共场所放置虚假爆炸物,并威胁如不解决相关问题就引爆。这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放置虚假危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何某某释放虚假危险物品案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因投资、股票交易遭受损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不满。 2001年10月23日,被告何某某冒用“广汉市人民政府”名称,向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石美伦发送电子邮件。他写了一封匿名信,对他进行恶毒人身攻击,并故意在信中放入白色粉末,意图让别人误以为是炭疽病,引起恐惧。证监会工作人员收到信件后,误认为该信件含有炭疽病毒。他们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向国家安全部门报告了情况。他们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法院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发布虚假传染病病原体,以泄私愤,制造恐怖气氛。案发时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将释放虚假传染病病原体列为新罪。命令。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新法明显比旧法宽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新法。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没有提出异议。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杨国栋放置虚假危险物品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02年初,北京流传艾滋病患者为了报复社会而偷偷用携带艾滋病毒血液的针头刺伤无辜群众的谣言,引起社会恐慌。在此期间,外地来京打工的被告人杨国栋因女友与他分手而心生怨恨。 2002年2月10日14时许,杨国栋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站乘坐开往东大桥的28路公交车,携带木柄铁锥。公交车拥挤时,他用铁锥打他。他刺伤了看起来像他女朋友的女乘客杜某某的左腿根部。杜某某及时发现并指认了她,随后在车上被民警抓获。杨国栋公交车上刺伤他人事件发生并传播后,不实信息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还被用来证明艾滋病患者需要针灸报复。反对社会。这个例子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杨国栋辩称,对于社会上“针刺”传播艾滋病的谣言,他并不知情。其之所以刺伤受害人杜某某,是因为女友与他分手而心存怨恨,而杜某与女友性格相似。
【法院判决书】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国栋案发前知晓北京地区流传的针刺传播艾滋病的消息,其目的是制造虚假恐怖气氛。危险物品罪的客观方面不一致,因此不构成释放虚假危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被告人杨国栋在公共场所用铁镐随意刺伤他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客观上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东莞中堂律师,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2年4月28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国栋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刑。被判处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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