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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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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丹凤新闻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刑侦部2020年第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常住。其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丹凤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现居住于陕西省丹凤县新城**楼**楼。 2011年12月26日,因诈骗、盗窃、隐匿犯罪所得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判刑于丹凤县。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7年1月3日,丹凤县公安局决定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丹凤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常住。其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丹凤县**镇**社区。现家住陕西省丹凤县**镇**村。 2008年4月1日,他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8年6月11日,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被商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 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5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8日,丹凤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丹凤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此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 2020年1月17日,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它还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法庭的讯问。所有案件材料均经过律师和受害者的意见审查。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首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并重新报案。本院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20 年 2 月 18 日。
经依法审查发现,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在丹凤县江南新城前江滨公园一处草坪上见面,时**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民朱某某正在销售疑似苹果8 PLUS手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发现朱某某销售的手机为假冒版东莞中堂律师,便萌生了向朱某某勒索钱财的恶念。被告人刘某、王某佯装与朱某谈购房款,后以取款为由,将朱某引诱至江南新城后方一处偏僻处。被告人刘某、王某捏造事实。以朱某某出售假手机诈骗刘某某的妻子和妹妹为由,威胁朱某某退款并威胁举报,并强迫朱某某花30.5元购买一盒芙蓉王香烟和两瓶。给他准备绿茶饮料;被告人刘某以砸碎水泥盖并用剪刀刺伤朱某的方式威胁朱某。被告人王某以保护隐私为由,强行向朱某索要1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强行将朱某持有的手机强行塞到其手中,并在上厕所时,偷偷将朱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3000元占为己有。扫描微信二维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警方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王某的供述及辩解等书证。 。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东莞中堂律师,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在该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王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即为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记录的,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款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刑罚。
真挚地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东
2020 年 4 月 24 日
随附的:
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卷。
3、《认罪及刑罚认定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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