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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规范文件系统梳理,助你

时间:2024-10-17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编者注

鉴于《执行法》尚未在国内实施东莞中堂律师,相关执行指导文件以地方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执行规范的形式呈现,缺乏系统性规定,数量众多且混乱,给法官、法庭律师和当事人寻找适用规范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在现有公众搜索渠道的基础上,我们对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执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希望增加读者在各地查找和应用执行规范性文件的便利性。

同时,由于地方法院出具的执行文书的时间跨度长、检索渠道有限。如果内容有任何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请读者及时更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

(2016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58次会议通过了浙高发〔2016〕165号文)。为

惩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以自诉方式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先前曾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一)申请执行人涉嫌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报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

(二)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申请执行人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或者超过十五日未答复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退回,或者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不答复的。 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并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条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判决、裁定自诉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经调查确认被告人下落的,立案部门应当劝导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正式立案,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第六条 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一)执行的有效依据,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给付令、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二)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执行义务和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

第七条 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采取拘传、逮捕等强制措施。被告人立案后下落不明,需要逮捕的,应当及时作出逮捕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执行。证据不足,自诉人不能补充证据的,应当劝促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起诉。

第八条 审理拒不执行刑事自诉判决、裁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中堂律师,自诉人可以与被告和解或撤回自诉。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原执行案件的执行不中断。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和解协议、执行保证、履行完毕等执行材料由审理自诉案件的部门及时移送执行部门。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李莹莹 中堂律师,北京市云亭中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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