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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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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权威案例要旨:不存在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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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权威案例要点
【当场劫持他人财物而没有实际违法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梁克才等人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0年第6期》)】行为人仅主观怀疑受害人在赌博游戏中为其设局诈骗,而非法劫持受害人为追回赌博资金,逼迫受害人交出钱款。交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他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罪如何定罪》规定范围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法第 238 条。定罪、处罚情节。施暴者当场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并强迫受害人通过网银转账将钱款转入施暴者指定的账户。其行为为强迫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照刑法追究。依照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受害人到犯罪现场并强行限制其盗窃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白雪云等.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5期)】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引诱受害人进入其出租房屋内,然后将受害人锁在其出租房屋内。在改装的房间里,受害人无法反抗,从而抢夺受害人携带的财物,是一种强行禁锢受害人身体的暴力手段。强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定罪和处罚。
【因受害人财物不在身边而他又同意通知他人交付财物,这属于“当场强行拿走财物”】
【陈祥国绑架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要求受害人交出财物。由于受害人的财物并不在其身上,施暴者无奈,只能让受害人通知其他人。如果财物交付后还要与受害人一起等待财物到达,则不是以受害人为人质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夺取财物”。当场”,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外出时暴力威胁被害人借钱并非法持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何木胜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7号)】以暴力威胁实施抢劫罪,只要以暴力威胁造成胁迫,且胁迫持续,即使时间持续较长时间,一定的时间就会发生。转换也可视为满足“当场”要求。本案中,被害人兰桂荣给被告人何木胜等人的2000元是向外面的他人借的。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但被告人何木胜实施暴力威胁,直至被害人兰桂荣外出借钱。向被告的移交是一个自然、连续的过程,期间没有中断。因此,应当确定是当场立即获得的。因此,被告人何木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涉及该法第274条)
【暴力威胁被害人使用银行存折提取现金并非法持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杨宝英等.抢劫绑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72号)]“现场”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者胁迫、对受害人身心胁迫的方式、程度以及与获取财产的内在联系等具体分析确定。一方面,场景不限于一个时间、一个地点、此时此地。在通过暴力、威逼等手段不断威逼的过程中,即使时间持续很长时间,空间也会发生一定的转变,也算是“当场”。不必局限于特定的时间或地点;另一方面,“当场”应仅限于暴力胁迫、获取他人财物等行为的自然延伸,避免对“当场”的任意解释。本案中,杨宝英等三名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掏出银行存折、提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和抢劫罪两个“当场”特征。已构成抢劫罪。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和妻子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包胜勤等人故意伤害、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91号)】被告人包胜勤与被害人陈女在本案发生时尚未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抢夺的财物应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被告人包胜钦在妻子即将与他离婚的特殊背景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其妻子,同时明显教唆他人盗窃其妻子带回的财物。他教唆抢劫到特定范围,并用赃物许诺是对教唆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奖励。它既不属于一般情况下配偶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共同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也与正常、稳定的夫妻关系中不存在明显暴力或仅存在有限暴力的行为没有明显区别。 “亲属间抢劫”,虽有暴力行为,但并无伤害他人的意思,它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纠纷而相互抢劫,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被抢财物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对被告人包胜钦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即不影响其抢劫(教唆)罪的定罪,而可能仅影响其犯罪行为的定罪。本案抢劫罪具体数额的确定。
【以暴力、胁迫手段夺取债权凭证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齐道云等人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91号)】被告人齐道云等人为消除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取回债权凭证,侵犯了财产权、人身权。被害人倪新昌的情况符合抢劫罪。犯罪的犯罪构成。理由是:(1)被告齐道云的行为侵犯了倪新昌的合法财产; (二)被告人齐道云等人的行为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不属于其的人民币10万元。其在先占有他人10万元质量保证金,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就应该退回。此外,被告人还强行收回欠条,并强迫倪新昌在预先写好的收据上签字,以消除欠债的犯罪行为。执行完毕时,10万元债务已当场完成“偿还”。一切程序均已完成,犯罪目的已达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均已具备,应当认定犯罪已完成。
【预谋实施抢劫,具有杀人、噤声意图,实际实施的,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处罚】
【赵东波、赵军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06号)】关于抢劫中杀人罪如何定性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规定》 《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行为人为了抢夺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夺财物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后,以故意杀人为目的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处刑罚。不能认为只有在抢劫行为发生后才具有杀人、噤声的意图,才能推定两种犯罪可以并罚。 。因此,杀人意图和沉默意图可以发生在抢劫行为实施后,也可以发生在预谋阶段。只要是在抢劫完成后为了让行凶者噤声而实施谋杀的,就应该以数罪并罚。
【共同抢劫中,如果对方明确反对对方杀人、噤声的提议,且不在杀人现场,则不承担对方杀人的刑事责任】
【卜玉华、郭晨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566号)】本案中,被告人卜玉华在策划抢劫时,犯罪后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他暴力抢夺他人财物,然后再抢劫他人。随后的故意杀人罪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抢劫案发生后,郭晨和卜玉华始终没有就是否杀人达成一致。郭晨明确表示反对卜玉华杀人灭口的提议,并再次向卜玉华强调不要在尤留聪外出取钱时杀死他。主观上,他对尤留聪的死亡结果既不抱有希望,也不沉溺其中,而是抱有明显的消极态度。与卜玉华的杀人意图和沉默相反,两人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意图。另外,虽然郭晨事先知道卜玉华意图抢劫然后杀害并噤声,但卜玉华却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实施了谋杀。郭晨根本没有参与执行,可以说对于尤留聪的死并不知情。卜玉华的杀人行为是超出共同抢劫意图的独立谋杀案,已构成过度处决。假设步玉华杀人时郭辰是旁观者,既没有劝阻,也没有协助,那么他就预见到了玉华的杀人意图,对步玉华的杀人行为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尽管他本人并非杀人凶手。其行为也应与卜玉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尤留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郭晨并无与步玉华一起杀害游留聪的意图,也没有参与杀害游留聪。尤留聪的死是由于卜玉华的过激行为造成的。
【在明知他人实施抢劫的情况下,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查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侯继辉、邝家荣、何德全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491号)】事前无共谋,但犯罪人明知他人抢劫,事后参与共同搜查被害人财物。受害人因他人暴力而死亡。 ,应以抢劫罪从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在充分了解他人行为的性质、目的以及所造成的犯罪后果的情况下,在实施抢劫犯罪的同时,被要求参与对被害人家中财物的联合搜查。案件正在审理中,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以暴力手段向债务人亲属索要债务并造成伤害的,不构成抢劫罪,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江志华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90号)】虽然本案被告人江志华与被害人罗涛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与被害人罗涛增之间存在客观的经济关系耀琴关于传销回归一事。虽然该纠纷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它们是本案的直接前因;被告人姜志华多次要求罗耀钦归还传销款,但未如愿,遂向同住的尊者询问。受害人罗涛增亲属寻求进一步追索,也符合当地社会习俗。当然,受害人拒绝被告人的追偿请求也是合理合法的。受害人拒绝后,被告人以暴力手段伤害受害人,造成两人轻伤。其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始至终都没有抢劫的意图。由于被告人的初衷只是为了讨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并无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意图,如果将其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势必违反行为一致原则。主观和客观信念。因此,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行为人虽然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但主观上只想追回自己的债务或以物抵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抢劫。
【绑架受害人后,要求受害人以赎金为名向其家人索要财物,以抢劫罪论处】
【张宏良等人抢劫、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637号)】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控制被害人并通过被害人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情况较为复杂。有些情况下,受害人转达赎金要求是为了让受害人亲属相信自己被控制的事实,增加威慑力;有的明确要求受害人不得透露自己被控制的事实,使受害人家属误认为其有正当理由需要钱;有些通常要求受害人向其家人要钱。受害者以什么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并不重要。对此,必须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前两种情况的结论是比较明确的。判断标准是第三方是否受到胁迫。对第三人进行胁迫的,判定为绑架罪;如果不是,则判定为抢劫罪。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第三人对于被告是否胁迫受害人处于不确定状态,具体判断需要根据受害人与第三人的沟通情况:如果受害人告知第三人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身体被控制,并索要钱财,则被告人犯绑架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知第三人自己的身体被控制,即使被害人家属感知到,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明显的胁迫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将会被指控犯有抢劫罪。定罪和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劫持受害人,并以其他理由要求其家属通过受害人将钱汇至指定账户。尽管受害人家属认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但被告人向第三方勒索钱财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并不明显,受害人以炒股名义向家人索要钱财,而非以炒股为名。以勒索赎金为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挂模特、抢客户”行为性质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陈惠忠等人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730号)】“挂模特诈骗顾客”是指一些地方描述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借口,引诱游客到酒吧、咖啡馆、酒吧等场所消费。 KTV、美容院等场所。购物、通过夸大消费金额谋取高额利润等,而“挂模”则是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 “挂模特杀顾客”的行为虽然有基本套路,但没有固定模式。实践中,“吊模特杀人”犯罪的性质是不同的:(1)非暴力的“吊模特杀人罪”往往对应诈骗罪。 (二)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了增加利润,采取“杀顾客”的方式推销业务,采用轻度暴力、胁迫促成交易,强买强卖的。如果其经营行为基本正常,行为人所追求和获得的经济利益主要来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较高的经营利润而进行。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三)行为人不从事正常经营活动,而是以经营活动为掩护、诱饵,主要追求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且通过暴力或者暴力取得的;威胁,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或抢劫。本案中,犯罪过程中,陈惠忠等人同时以掌握卖淫信息为威胁,并遭到多人围殴。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但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害人反应等因素分析,陈惠忠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受害人客观上无法反抗,主观上不得不服从。本案中,受害人无奈,只能刷卡支付“消费费用”,并逃走后立即报警。这表明,受害人被迫交出金钱,主要是因为急于摆脱自己所遭受的人身危险,并不担心接受异性服务带来的负面影响。总结。本案中,陈惠忠等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获得金钱。符合抢劫罪的特点。应该判抢劫罪。
【抢劫车辆后被对方GPS跟踪、拦截并持枪威胁的,按变性抢劫罪处罚】
【李志豪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1号)】基于相关刑法理论和实践把握,要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时间和空间的连续性。 “现场”字面意思就是时间和场景。它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要素。它是时间连续性和空间连通性的统一。前后动作在时间和空间上要紧密相连,不能间断。或者完全脱离。一般来说,行为人犯罪后没有被及时发现、追捕,而是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追捕的,应当认为该犯罪行为不符合“当场”条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转变为抢劫罪。但对“现场”的理解不能太机械,不能要求前后动作在同一时间点、同一地点完全重合。两者之间应允许较短的时间和较短的距离间隔。 (2)连续行为之间的相关性。除了时间和空间上的紧密联系外,前后行为还需要起因和被起因之间的关联性,即后续的暴力、胁迫行为是由之前的盗窃、欺诈、抢劫等行为引起的。如果不是因为之前的盗窃等行为,肇事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被追捕的。即使行为人因藏匿赃物、拒捕、毁灭证据而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其先前的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 (3)追求的持续性。从犯罪过程来看,从赛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劫)被发现到被追捕到实施暴力或威胁暴力,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追捕是连续的、不间断的。
只要肇事者始终处于追捕者的控制范围之内,即使肇事者暂时躲避、隐藏,暂时脱离追捕者的视线,只要追捕不停止,最终发现肇事者,整个追捕过程就可以结束。进程仍有能力继续下去。性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捕,仍属于“当场”的范围,依法构成转化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成功逃脱,后来被他人发现并被追捕,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捕,即使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当场”相比,该暴力行为不再是“当场”实施的。到上一个行为。 ,已经失去了转化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本案受害人追赶被告人时,并未用肉眼直接观察被告人中堂律师,而是通过被抢车辆上的GPS导航定位对被告人进行跟踪,且实施抢劫的地点在十几公里范围内。远离被告被拦截的地点。离这很远。只要被告人仍在视线范围内并且追捕仍在继续,犯罪现场就被视为扩大了,被告人被拦截的地点可视为“当场”。被告人的行踪始终在视线范围内,这是判断是否继续追捕的标准。了解被告的下落是关键。至于观察的方法,不能也没有必要局限于肉眼观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除了最基本的肉眼观察外,还可以借助各种仪器设备进行观察,这符合客观现状。社交生活。就像追求本身一样,追求不必仅限于腿。使用自行车、汽车等设备并不违背追求的本质。
因此,本案中利用GPS追踪被告人的行踪,可视为处于追捕者的视线之内。在此情况下,李志浩驾车逃离抢劫现场。谢英俊立即给谢东东打电话,两人立即上车追了上去。未能追上后,谢东东给车主谢俊伟打电话告知了相关情况。谢俊伟立即用手机根据被抢车辆上的GPS定位车辆,并亲自追击。他还请好友刘万才帮忙追捕。随后,刘万才根据GPS定位不断追击,在右安门附近拦截了李志豪。可见,汽车被抢后,受害人的追捕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虽然中间有轻微的中断,但这种中断很短,而且时间并不长,并没有影响追击的整体连续性。性、被告人的行踪始终在受害人的掌控之中。因此,虽然被告人的抢劫现场距离截获地点有十几公里,但这个距离应该被视为抢劫现场的延伸。本案中,被告人被拦下后持枪威胁追捕被害人的人,“当场”威胁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罪。
【入室盗窃罪首次转变为抢劫罪的,应当认定具有“入室抢劫”情节】
【陈登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检指导案第17号)】被告人入室盗窃后,被受害人当场发现。其意图拒捕,当场以暴力威胁受害人不让其喊叫,随后逃跑。犯罪现场依法应认定为“入室抢劫”。
【子女进入父母家实施抢劫不属于“入室抢劫”】
【明安华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1号)】本案中,被告人明安华深夜进入李东林卧室实施抢劫,正式符合“入室抢劫”的构成特征。然而,明安华和李东临却是同居的家人。无论是否经过李东林的同意进入继父李东林的房间,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伦理和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孩子是成年人还是与父母分离,孩子进入父母的卧室或房子都是很正常的。因此,明安华入室抢劫继父李东临卧室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闯入无人居住的房屋出租并进行抢劫,不构成“入室抢劫”】
【魏猛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0号)】本案中,被告人魏猛等人作案的房屋为出租房屋,该房屋处于封闭状态,要求王某某用通行证打开。键进入。显然它与外界相对隔离,因此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这座房子并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受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居住的房屋,也不是目前被他人占用的房屋。那是一栋等待别人租用的房子。被告人作案时这里无人居住,因此没有被其他人使用。具有“家居”的功能特点。抢劫犯罪中的“入室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是因为“入室抢劫”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还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和正常生活。 。只有对居民住宅进行抢劫,才能侵犯公民的居住和生活安宁。这种抢劫行为具有普通抢劫行为所没有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加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的惩罚。如果行为人抢劫无人居住的房屋,其行为不会对其他人的家园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损害。这种抢劫的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自然不能算作“入室盗窃”。抢劫”。
【多次预备抢劫不能视为“多次抢劫”】
【朱日峰、朱某强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1226号)】对于多次抢劫准备,由于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惯犯特征不明显,其出发点“多次抢劫”的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所以不宜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多次抢劫准备列入其中。被告人朱日峰、朱某强共实施了3次预备抢劫行为。他们一次次跟随别人,一次次因为各种原因放弃。不过,他们都准备了工具,创造了条件。因此,两人的三项行为应该被视为抢劫的准备行为。但由于预备行为尚不具备构成犯罪的完整要件,两人实施三起抢劫的预备行为不能认定为“多次抢劫”。
[为抢劫目的携带枪,但在抢劫期间不使用枪支,并不构成武装抢劫]
[Su 等。抢劫和非法拥有枪支案(第436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携带枪支抢劫并不意味着要抢劫枪支。 “用枪抢劫”应指的是演员故意实现抢劫目的。和使用枪支的行为。 “使用枪支”是指肇事者的行为,故意向另一方揭示枪支或射击以实现一定目的,以使受害者感到枪支的杀戮和威慑功能。因此,在抢劫中使用枪支通常包括两种行为:首先,在抢劫期间射击以制服受害者;其次,故意向另一方透露枪支,以实现抢劫目的,以引起受害者的心理恐惧,以使他不敢抵抗。如果犯罪者携带枪支,但没有向另一方透露枪支,或者只是口头表明他有枪,也就是说,他携带枪支,但不使用枪支,考虑到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社会伤害,它不属于我国刑法的规定。武装抢劫。
[在高速公路上用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当他下车打电话寻求帮助时,驾驶员被另一辆车撞死。这是“抢劫造成死亡”]
[XU WEI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第818号)]被告Xu Wei主观地说,当受害者Zhu 下车以寻求帮助时,他可能被高速击中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是因为他陷入了恐慌状态,并且不遵守交通规则。它具有现实的可预见性;他的抢劫行为是受害者下车寻求帮助并最终被撞死的直接原因。受害人被一辆经过的车辆袭击,被告的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中断。因此,受害人的死亡是抢劫的结果,应根据法律的“抢劫造成死亡”的规定判刑。
[为了确定是否“通过冒充一名军事警官”是“抢劫”,应注意对肇事者是否穿着军事制服,携带枪并显示军事警察ID卡的全面审查,
[Wang 和Xiao 的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号1184)]“关于在审判刑事抢劫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为“抢劫”指导意见”)清楚地规定了“通过冒充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有必要注意肇事者是否穿着军事和警察制服,携带枪支并显示军事和警察ID等等,确定是否足以使他人错误地认为他是军事和警察。携带枪支或展示军事警察身份证并进行抢劫,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况以及抢劫的具体情况,应根据普通人的判断标准确定被认为是“通过模仿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个条件:(1)模仿军事和警察人员的行为应具有某种形式的表达形式。表达的主要形式包括肇事者主动揭示他们作为军事和警察人员的身份,展示军事和警察身份证,穿着军事和警察制服,载有警察装备,驾驶军事和警车等。肇事者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它不一定构成“通过模仿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检查肇事者的主观方面。如果不是出于抢劫目的,则不应将其确定为“通过冒充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 ”否则将导致客观的罪恶感。(2)假冒宪兵的行为应该是普通百姓可以相信自己的身份的程度。假装是一名军事警察和抢劫将军,抢劫之间的差异是前者还损害了士兵和警察的形象。
如果演员仅在口头上假装自己是一名军官,而他的“表演技巧”是贫穷和充满缺陷的,这可以通过普通百姓的辨别能力来看见,而普通百姓则不能轻易地相信,那么它也不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或损害军事人员。 ,这是警察的形象,其社会伤害与普通抢劫没有什么不同。不应将这种行为视为“通过冒充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并且可以被视为更严重的情况。 (3)不能简单地基于结果来确定模仿宪兵的行为。模仿有两个后果:受害人是否相信。尽管受害人是否相信它对《假冒法案的识别》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受害者通过演员的假身份将其视为军事警察,就不会被视为“抢劫通过冒充一名军事警察。” 。这里的“抢劫指导”不使用“受害者标准”,而是使用“普通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者的策略足够出色,以使普通百姓相信他们是真实的,如果受害者很容易通过军事和警察的专业知识来看到他们,尽管演员没有假冒,但他不能由于这个原因负责。这仍然应该被视为“通过冒充军事和警察人员的抢劫”,并将增加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小江伊姆作证说,在犯罪时,他告诉受害者他是从警察局出发的,问受害者他是否正在看女孩,然后索要钱,否则他会带受害者去警察局;被告王·齐乔(Wang )作证说,当他看到受害者手里拿着钱时,他们走过去,抢了钱,然后问受害者是否知道他们做了什么,并说他们今天穿着休闲的衣服。可以看出,两名被告声称在抢劫期间是从警察局的普拉具警察。尽管他们假装是军事警察东莞中堂律师,但他们只是口头声称自己是警察。他们既不穿警察制服,也没有驾驶警车或车辆。使用警察设备等,并且不显示警察身份证,普通百姓的身份技能可以轻松地发现他的假警察身份。事件发生后,受害人每天晚上都去犯罪现场,试图抓住两个抢劫她的人。还可以看出,受害人不认为这两名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警察,两名被告假装是警察。这种行为显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和影响,也没有损害警察的形象。社会伤害与普通抢劫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不适合“通过模仿军事和警察人员”来考虑“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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