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版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改研究组
为更好应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完成了《新冠肺炎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聚焦群众和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系列问答(2022年版)》,涉及疫情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内容,现予以发布。
问题1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于变更或终止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疫情发生时间、发展周期、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并考虑加强查封的力度。疫情防控分区管理的围堵区、控制区、预防区等区域及管控措施,以及不同行业、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影响程度等因素应该用来综合判断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不可抗力,阻碍合同履行。
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但由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则对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明显不公平。 ,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损害一方得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问题2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疫情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问题3
如果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销售合同履行延迟,例如卖方延迟发货,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
答:疫情期间出现延迟履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并作出区别对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非货币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复工延迟、被采取检疫措施、被政府征收等。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一般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免责声明。
对于货币支付义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货币义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少或免除责任。但因疫情防控滞留不具备支付条件、因COVID-19重症而无法支付、因网上转账限额而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
问题4
疫情期间商户可以申请减免租金吗?
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承租国有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出租人免收租金的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出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而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大幅减少的。承租人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显然有失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或者延期。已缴纳租金的中堂律师,可参照上海市租金减免政策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公平为原则。合同条款的原则变更。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租金的,可视情况给予支持。
问题5
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承租人迟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业务,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大幅减少的,出租人以承租人未履行职责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6
疫情期间,住宅租户可以申请减免租金吗?
答:此类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履行方式、房屋的实际占用和使用情况、对房屋的影响程度等,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者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租金减免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如果租户要求减免租金,一般不会支持。
问题7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能否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暂停或延迟复工,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单位可于当日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报告施工单位。监理人和业主应当提交相应的签证表格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问题8
商铺、酒店、船舶、飞机等承包经营合同因疫情防控措施暂停或客流明显减少的,承包商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答:这种承包经营合同显然是有利可图的。当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业或客流大幅减少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明显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范围。由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积极促成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承包人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内的费用或者变更相应合同内容的,应予支持。
问题9
疫情期间,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
答: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疫情期间当事人提高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物资等相关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对方的困境使合同不公平东莞中堂律师,对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持解除合同。
问题10
中堂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