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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忠诚协议能否保障长久?湘阴

时间:2024-12-13 19: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在婚姻关系中,

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爱护,

然而,总有人抵挡不住诱惑。

一份忠诚协议,上面写着“如果你作弊,你就离家出走”

能保证婚姻长久吗?

我们来看看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然而,随着两人在婚姻生活中逐渐深入了解,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日益凸显。 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出轨,女方立即向男方出具承诺书:“如果再对家里做出不好的事情,她将承担债务10万元,并承担全部责任”。离开房子。”因为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子提供了女子出轨的证据,包括与婚外异性成员的亲密聊天记录,以及女子手机中保存的照片和视频。法官综合上述证据,对女子进行询问后,确认了女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女子在法庭上道歉后表示不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平分夫妻财产。

法庭听证会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已持续近五年,且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应准予离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刘某声称,按照承诺书的规定,李某应“净身出户”并承担债务。由于承诺书本质上是夫妻之间对今后违反忠诚义务的书面财产处置协议,因此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而,配偶忠诚本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签署此类协议,但并未赋予此类协议可执行性。中堂律师,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破坏了夫妻间的信任,也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失”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全部东莞中堂律师,并酌定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陈述

为什么不支持“黑白”?

“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这说明,对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如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章》对协议所涉及的问题有相关规定,则不能适用《合同章》。

民法典对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不同的调整方式和价值选择。具体到婚姻关系上,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位居首位。这是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选择:人际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要以感情而不是以物质为中心。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限制结婚和离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章继承章解释与适用》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按照约定履行。诚信原则。法律并没有禁止夫妻之间签署此类协议,但也没有赋予此类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那么,骗子能否安然逃脱呢?事实上,如今因婚姻不忠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已不再是孤例。如果放任此类行为,既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设廉洁、和谐、友善的家风。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顾配偶的感受,对配偶出轨多年,给配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在司法判决中表示,这种严重的对婚姻不忠行为属于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中“其他重大过错”的范畴。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割财产,并对无过错方给予补偿。

本案判决既保障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又强调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以警示“改正错误”,用司法协助形成婚姻关系。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谐、文明的关系。婚姻和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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