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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中堂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

时间:2024-12-13 19: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张旺红中堂律师

张旺红: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中庭律师,新疆精品辩护团队创始中庭律师。致力于全国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广州警察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特邀研究员。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价专家。曾任中堂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第一党支部书记。

中堂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刑事法庭律师一定要努力奋斗,精益求精,因为你的工作关系到委托人的自由、财富、名誉。以专业、负责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就经典,用大量的人才持续演绎”刑事辩护领域的成功辩护案例。”

——张旺宏律师如是说

张王洪忠堂律师199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张忠堂律师从事刑事侦查辩护研究和实践26年。他痴迷于金融犯罪辩护。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取得了审判阶段补充起诉无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宣告无罪、侦查阶段不逮捕宣告无罪等多起成功案件。专业刑事法庭律师。

金融犯罪的辩护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瞬间损失巨额财产,导致妻儿失散、孩子辍学等人生悲剧。每一个案例都会给生活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变化。防守工作不能有任何失误。为保证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张旺宏忠堂律师每年办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仅办理有一定依据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限于篇幅,张旺宏忠堂律师仅将办理的部分金融犯罪案件列举如下:

1、2019年中,我们受托接手北京某P2P公司高管CO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总金额高达1200亿。 2019年5月上旬,张旺宏忠堂律师介入发现,本案指控的主要问题在于,当事人孙某因与公司高管意见不合,在短时间内两次入职、两次辞职,而且他负责的项目距离公司核心还很远。商业。 202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张望宏忠堂律师因论文审查困难与检察官沟通,披露了孙某案件涉及的具体问题,引起了专案组的关注。在详细介绍孙某涉案情况后,提出孙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孙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并于8月14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2、2023年,天津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认定,张某某为涉案公司副总裁。 2008年至2016年,他引进投资4笔,合计金额超过290万元。案件证据还显示,张某某利用涉案公司所在大楼抵押贷款2500万元以上。张旺宏中堂律师认为,对委托人的指控在工作内容、聘用时间、招商引资行为等方面存在重大、明显错误。有针对性地提出四点清白意见:拥有“副总裁”头衔但不参与经营决策、多年前辞职且不具体参与吸收存款活动、认定四人发展投资者与案件优势证据相矛盾等(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构撤案,当事人获保释,实现无罪)

3、2023年,佛山市原房产经理邱某某涉嫌资金支付结算非法经??营罪。中院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邱某是另一起案件中非吸性犯罪的被害人,仅删去了其作为非吸性案件被害人的部分行为,忽略了其损失无法弥补。被恢复。结果,邱某某刚刚成为金融灾难受害者,又转变成犯罪分子,客观上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损失。而同样在案的肇事者也不会被追究责任,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最终法院认可相关意见,邱某某获缓刑)

4、2018年,北京焦某某被指控在瑞某戴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焦某某为登记股东,交叉持股8%。案件移送检察院逮捕的第一天,张旺宏律师就提交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附有焦某某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12份证据,并申请检察官亲自听取律师的意见。在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中,刘某某察觉到了人际关系紧张的可能性,认定焦某某有犯罪嫌疑,为什么焦某某是技术人员而不是技术投资人,为什么他担任技术投资人?名义股东不参与实际管理,为何交叉持有多家公司?全面、有效地披露股票、股份等重大事项。随后,我们继续与家属和检察官沟通返还赃款的具体事宜。第37天,焦某成功取保候审,随后取保候审。焦某某因情节轻微,无罪。

5、深圳胡某被指控债转股合同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事实上,胡是常规贷款的受害者。经过不懈努力,张忠堂律师提交了十余份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一一核实了案情和涉案证据。同时,他也不拘泥于辩护本身,提出了刑事指控的辩护策略。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胡某赢得了不起诉,实现了实质无罪辩护(不起诉,实质无罪)。

6、2018年,常州市石某某因涉嫌以承兑汇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亿元的罪名自首并辩护。张旺宏忠堂律师带领委托人投案自首,随后石某某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被债主非法关押。收到求救信号后,中堂律师远程报警,约6分钟后石某获救。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中追加诈骗罪名,可能导致石某某被从重处罚。中院律师提交了能够证明石某某无罪的取证申请书、事实不清的不予追诉的法律意见书以及人事关系、资金流向图。与此同时,石某某因身体状况不佳,三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四个月后,石某某被取保候审。石某某并不无辜。辩护律师用精准辩护,使委托人自首并成功取保候审,结束了其两次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通过庭前沟通,法院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决定中,撤销了诈骗罪450万元的指控,确认了史某某自首的情况。 2019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首未果后被非法拘禁解救+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成功+450万诈骗罪名在庭审中被退回后被起诉无罪+法定最低刑三年)年不滥用)。

7、2019年,在公安部督办下,黑龙江省某市荷兰籍被告人z被指控非法经营价值2.8亿元的地下钱庄。辩护律师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庭审中认为中堂律师,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不足,不应仅凭主观证据定罪被告人有罪。此外,根据案件线索,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尚未取得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本案第一被告当事人,自幼在国外生活、接受教育。他不能用专业汉语交流,也不认识汉字。他在辩护中受到诱惑和威胁。下面形成的笔录的真实性不应被依赖。法院在检方提出有期徒刑6年至6年2个月的量刑建议的前提下,采纳了辩方意见,判处缓刑。

8、2018年,山林金融广州两家分公司负责人Z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旺宏律师介入以来,在不同阶段制定了不同的辩护策略。当被告人多达21人,委托人排名第二时,他已经掌握了单位犯罪、主犯还是从犯、犯罪的主观故意、审判阶段的犯罪情况。被告人和投资人双重角色下的财产追回、鉴定意见的有效性以及犯罪数额的确定、自首和立功问题。对曾某某取得法定最低刑和量刑建议内最低刑(法定刑幅度内最低刑+量刑建议内最低刑)。

9、2018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办理的詹某某被指控犯有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在庭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促使召开庭前会议。法庭上,向出庭作证的民警提出质询,向法庭提出了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同时,该案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人员有接触的证据,犯罪金额无法查明。 ,詹某某没有盈利等问题,他表达了詹某某的辩护意见,认为詹某某无罪,从而让詹某某获得了缓刑。

10、2023年,辽宁省大连市人秦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连中XX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涉案金额19亿余元,未支付部分2.9亿余元。他被指控为罪魁祸首。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是7-8年(根据新刑法修正案和新司法解释颁布后,经过大力辩护,发现其为从犯,量刑建议为从轻处罚4年)。

11、2017年,梁某被指控犯有非法集资罪(罪名由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起诉过程中,检察官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担任该公司副总裁职务,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中列为第一批犯罪嫌疑人。当庭律师审查卷宗后,向办案机构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获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裁量权。是否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该函将梁某定为《起诉书》中的倒数第二被告人(倒数第一被告人梁某后来被抓获并入本案。根据原三人的说法,梁某实际上是变更为倒数第二被告1.实际报销一年零十个月)。

12、2018年,吉林省双辽市金融犯罪人陈某实施涉公共犯罪。涉黑犯罪是金融犯罪中洗钱的上游犯罪。在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杀人案中,张旺宏忠堂律师通过采访、查阅卷宗,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与检察官科长面对面沟通检察院刘某并提交了书面材料。检察院在随后的起诉中免除了公诉人犯的抢劫罪。同时,将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骨干成员改为普通成员(审查起诉期间同伙犯罪免予起诉)阶段)。

13、2018年2月20日,陈某某涉嫌为境内某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亿元/集资诈骗。经核实,陈某某吸收资金1.1亿余元,原系第三号犯罪嫌疑人。经过张旺宏忠堂律师介入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顺利取保候审。在试验阶段,该排的排名下降至第四位。张旺宏忠堂律师向陈某某投资的500万元以上至今仍未收回。该案应当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陈某某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综合考虑,按照投资款尚未追回的情况,从返还的投资款中按比例扣除。综上,陈某某已尽到应尽注意义务,且涉案公司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应认定其具有违法特征。陈某某介绍的投资者不超出亲友范围,不应被视为具有社会特征。 。单位犯罪的意见得到法院认可(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暂缓执行)。

14、2019年,包头市人安某被指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上游金融犯罪有关的犯罪)、寻衅滋事罪。安某不服原一审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虽然原一审仅判处其基本罪名,但一审取回重审后仍指控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旺宏忠堂律师为安某辩护,理由是基本罪名依法不成立、起诉时效已过、证据不成立,进一步认为与犯罪有关的罪名也不成立。 。扎实提问、质证、辩论。后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一年,但安某没有上诉(涉黑罪名成功撤销,量刑较轻)。

15、2017年东莞中堂律师,湖北人余某某实施巨额网络期货诈骗案(侦查阶段未逮捕,已获准取保候审,基本无罪)。

16、2019年,内蒙古吕某等P2P平台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损失过亿元。通过询问辩方并提交证据,检察官当庭认定被告已投案自首。同时相信,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吕某的轻判将有利于企业尽快恢复经营,尽快挽回受害人的损失(避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并避免被认定为原始起诉书中未承认的自首)。

17、2020年,赣州人宋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宋先生为深圳一家私募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该公司亦为主营业务位于赣州的集团公司成员公司。指控称,宋某在赣州公司筹集宣传资金并起草相关协议和合同。张忠堂律师结合案卷材料并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辩方认为宋泉是在履行职责,没有操纵指挥决策,也没有具体负责和参与犯罪。他与上级进行了比较,专门审阅并起草了协议。合同人员应被判无罪(从轻处罚)。

18、2017年,广州千亩灵芝董事李某某被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2亿元(轻判)。

19、2019年,北京市李某某因私募、P2P、资产管理公司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亿元罪被辩护(轻判)。

20、2019年,湖北省恩施市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某太阳能公司传销罪(轻判,上诉后二审,继续上诉)。

21、2019年,广州市孙某某涉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

22、2019年,云南人车某某涉嫌实施某新能源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际报销罪)。

23、2021年,北京高某涉嫌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精准法律咨询+免予拘留)。

24、2021年,河北邯郸人陈某涉嫌非法经营地下钱庄(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

25、2021年,马某在黑龙江大兴安岭地下钱庄涉嫌非法经营犯罪金额超过10亿元。结合案件证据,中堂律师指出,模式1涉案9亿元金额无法证明为非法经营金额,而有证据证明另外1亿元是某某某所获得的。外界人士称,但没有证据证明马云获得了该收益。得到了报酬。 (不认罪+按照委托人意愿调整为认罪受罚+根据新司法解释获最高轻刑,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刑期大幅增加)

26、2023年,新疆某市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堂律师密切关注证据,提出黄某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服务与非法吸收资金不同;非绑架犯罪的四个基本特征不能适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黄某的行为被认为是不当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针对查封被告人涉案全部财产和银行账户的错误做法,建议保留配偶的法定份额,保障被告人今后的正常生活。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方意见。 (轻句)

27、2024年,大连分行负责人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9亿,经认定损失3.9亿。张旺宏忠堂律师经查阅案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提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被法院采纳。最终,该案超出了建议量刑六年零六个月,实际判处五年零十个月。 (轻句)

28、2024年,广西贺州某地区班组长黄某因组织、领导传销罪名超180亿元。结合案件证据,张旺宏忠堂律师指出,涉案境外平台具有合法经营和盈利的可能性,不能认定为传销犯罪;认定黄某犯罪的依据主要是黄某的供述,且相关供述及相关证言涉及非法取证的可能。虽然有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证明黄某参与传销活动,但高调、重复评价属于组织领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根据案件证据,可以证明黄某并未兑换涉案平台的积分。据此,查封、处分黄某涉案财产的行为明显违法。 (轻句)

29、2022年,山东省某县王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办理)被判刑

30、2023年,深圳金公司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处理中)

31、2024年广州某市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涉嫌非法吸毒案件(正在办理中)

32、2001年,广州首例信用卡诈骗案,林某健等人利用地铁各站设有银行柜员机,连续在多个车站提取现金(同时担任公职)。

新疆精品辩护团队创始律师:张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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