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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版

时间:2024-12-13 19: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为更好应对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系列问答(2022年版)》、《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现已出版。

2022 年 4 月 10 日

作者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课题组*

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浦江天平公众号

关于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系列 3 问答

(2022年版)

问题1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具体裁判原则?

答: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备受社会关注。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疫情的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下四点:一是恪守合同,促进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疫情期间合同能够履行的,鼓励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如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采取替代履行或延期履行等方式,维护合同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行,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坚持稳定原则,兼顾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相互理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保障权利和各方利益,帮助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必须准确识别和依法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或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实际影响的时间和程度综合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应当正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四是注重协调,妥善解决问题。积极参与诉讼源头管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首位,坚持以调节促稳定,理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协调关系依法做好解释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法律、社会的有机统一。影响。

问题2

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情势变更规则适用于变更或终止合同?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中国;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的发生时间、发展周期、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并分阶段考虑疫情的强度。疫情防控分区管理的隔离区、控制区、预防区等区域的封闭措施,以及限制人员流动对不同行业、纠纷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可以用来综合判定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不可抗力,妨碍合同履行。

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但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具有明显的影响的。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违约责任不予免除。

问题3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疫情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情请参见问题2

第五百九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另一方对损失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

问题4

如果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销售合同履行延迟,如卖方延迟发货,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

答:疫情期间出现延迟履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东莞中堂律师,并作出区别对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非货币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复工延迟、被采取检疫措施、被政府征收等。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的,卖方一般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免责声明。

对于货币支付义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货币义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少或免除责任。但因疫情防控滞留不具备支付条件、因COVID-19重症无法支付、因网上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情请参见问题2

问题5

疫情期间商户可以申请减免租金吗?

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承租国有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经营困难,请求出租人免收租金的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出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大幅减少的。承租人继续按照租赁合同缴纳租金,显然有失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赁期限或者延期。已缴纳租金的,可参照上海市租金减免政策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公平为原则。合同条款的原则变更。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租金的,可视情况给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第533条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问题2

《上海抗击疫情助力企业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房租金。对租用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收3个月租金。 ——2022年疫情风险地区或落实防疫要求,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额外减免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减免6个月租金。若存在间接租赁情况,转租人不享受此项减免政策。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租金减免措施有利于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业楼宇、商场、公园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对主体经营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项扶持政策优先考虑主动减免租金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紧急征用或主动减免承租人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租金减免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的,根据实际情况在考核中予以确认。

问题6

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承租人迟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业务,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营业收入大幅减少的,出租人以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未按约定期限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支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情请参见问题2

问题7

疫情期间,住宅租户可以申请减免租金吗?

答:此类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履行方式、房屋的实际占用和使用情况、对房屋的影响程度等,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者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租金减免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如果租户要求减免租金,一般不会支持。

问题8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建设项目停工的,能否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暂停或延迟复工,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单位可于当日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报告施工单位。监理人和业主应当提交相应的签证表格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90条详情请参见问题2

问题9

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商铺、酒店、船舶、飞机等承包经营合同暂停或客流明显减少的,承包商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答:这种承包经营合同显然是有利可图的。当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业或客流大幅减少时,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明显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范围。由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应积极促成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承包人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内的费用或者变更相应合同内容的,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第533条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问题2

问题10

疫情期间,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

答: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疫情期间当事人提高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物资等相关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对方的困境使合同不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持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堂律师,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处境危急、缺乏判断等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定价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

问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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